2023-03-30 14:52 | 來源:金融時報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保險快速發展。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2021年,共有60家人身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累計實現規模保費2916.7億元,同比增長38.2%;互聯網財...
《金融時報》記者獲悉,銀保監會近日在業內印發通知,將自4月3日起開展為期3個月的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自查整改工作。
違規營銷屢禁不止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保險快速發展。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2021年,共有60家人身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累計實現規模保費2916.7億元,同比增長38.2%;互聯網財產保險累計實現保費收入862億元,同比增長8%。
與此同時,互聯網更是逐漸成為保險產品、保險服務商業宣傳推廣的重要渠道。在此過程中,部分保險機構對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管控不力,導致誤導性宣傳時有發生。
這從監管部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中便可窺見一二。《金融時報》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山西銀保監局開出的多張罰單,明確指向保險代理人利用自媒體平臺虛假宣傳保險產品信息這一問題。
例如,2020年12月,趙某某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某保險公司一款年金保險產品信息時,夸大了產品的保險責任、產品收益,將社保同商業年金保險的功能作用進行片面對比。又如,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間,某保險公司代理人任某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涉及該公司的兩全保險等人身險產品信息時,夸大保險責任、保險產品收益,混淆兩全保險和意外保險的產品類型,對兩全保險的實際費率進行片面表述。
“新媒體特別是自媒體具有門檻低、流量大、推廣成本低、互動性強等特點,正在成為代理人展業的新陣地。但部分人員并不具備相關專業資質,加之機構管控不嚴格,導致虛假宣傳、誤導銷售現象頻發,不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給行業形象造成不利影響。”業內人士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
事實上,規范營銷宣傳一直是監管部門強化互聯網保險監管的焦點之一。《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就明確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不得進行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較保險產品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與其他非保險產品和服務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諾承擔損失。
再次強調機構管控責任
但長期以來,保險銷售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屢禁不止。2022年第四季度,在涉及人身險公司的投訴中,銷售糾紛占比過半。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宋占軍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銷售是保險經營違規行為的高發領域,因此也是監管部門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點領域。就互聯網保險層面而言,由于自媒體等各種形式的存在,保險營銷宣傳違規行為的違法成本低、影響面較廣。數百萬代理人實際上形成幾百萬乃至上千萬個自媒體平臺,如此數量龐大的場景,給保險公司強化管控帶來了很大挑戰。”
在近日印發的《關于開展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銀保監會要求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在內的各類保險機構建立并落實互聯網營銷宣傳的相關管理制度。
例如,《通知》要求保險機構自查是否建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的資質、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分支機構是否全面落實保險法人機構相關管理制度和要求;是否建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授權制度機制;是否建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承諾制度機制等。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機構對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內容的合規性負責,要以本次自查為契機,建立審核機制,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同時,要致力完善銷售人員管理制度,加強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培訓,建立健全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日常監測機制,通過自建、外包開發或購買服務等方式構建互聯網輿情監測體系,常態化監測本機構銷售人員招募信息發布、營銷宣傳、自媒體運營等行為,逐步提高監測能力。此外,還要定期開展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合規性自查,切實提高管理水平。
為營銷宣傳劃10道“紅線”
除進一步壓實保險機構的管理責任外,銀保監會還為銷售人員在自媒體發布營銷宣傳信息明確劃出10道“紅線”。
依據《通知》,本次自查工作面向的銷售人員不僅覆蓋個人保險代理人、勞務派遣人員、非全日制用工人員等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所有人員,還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代理專業人員、保險經紀機構的經紀從業人員;自媒體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朋友圈、微信公眾號、微信視頻號、抖音視頻、快手視頻、微博帖子、小紅書筆記、今日頭條帖子等。
具體來看,需要排查的違規或不當信息包括:自行編發涉及保險產品介紹、銷售政策和營銷宣傳推介活動的信息,發布或轉載的內容未經機構統一制作;未經公司審批或授權,發布展示公司形象、介紹保險服務、普及保險知識、宣傳保險理念等內容;違規承諾收益或承諾承擔損失,或發布通過各種名義和形式給予或承諾給予客戶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內容;進行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片面宣傳或夸大宣傳的內容;發布內容中使用易與銀行理財、基金、債券等金融產品相混淆的描述;片面比較保險產品價格和簡單排名的內容;誤導性解讀監管政策的內容,或使用、變相使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商業宣傳的內容;未經公司允許發布增員廣告,以個人或公司名義進行增員的內容等。
銀保監會表示,本次自查工作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壓實保險機構管控主體責任,防止銷售誤導,規范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保險市場高質量發展,將全面總結本次自查工作開展情況,檢視各保險機構自查整改落實情況,向全行業進行專項通報。
“促進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首先,還是需要保險公司從產品設計層面嚴格貫徹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等相關規定的要求;其次,在保險銷售過程中,要進一步發揮保險公司的主體責任,建立保險公司對保險銷售人員違規宣傳行為的管理機制與處罰辦法,注重充分發揮內勤管理人員在聯系個人保險代理人方面的廣泛優勢。”宋占軍說。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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