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8 09:20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劉立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深交所在11月11日向恒泰艾普下發的關注函中,要求恒泰艾普說明其認定公司監事會決議無效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以及是否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等事項進行補充說明。...
恒泰艾普兩大股東陣營的內斗不斷發酵。此前,公司股東碩晟科技提請召開股東大會,獲恒泰艾普監事會放行后,上市公司董事會(由馬敬忠夫婦掌控)卻認定監事會決議無效。針對上述事件,深交所在11月11日向恒泰艾普發出關注函后,如今又針對恒泰艾普《回函》(即關注函回復內容)再度下發關注函,細究事件背后動機。
回溯事件,深交所在11月11日向恒泰艾普下發的關注函中,要求恒泰艾普說明其認定公司監事會決議無效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以及是否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等事項進行補充說明。
恒泰艾普隨后給深交所的《回函》中稱,9月30日,公司收到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函及相關議案。收到前述材料后,公司董事會立即對于相關內容進行審核,并于10月10日以現場及電話會議相結合的方式就碩晟科技陣營發出的《關于提請恒泰艾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進行專項討論并形成備忘錄。公司董事會超過半數董事認為,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具備提請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資格。但在11月3日,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向上市公司監事會發出《關于提請恒泰艾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提出《關于罷免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馬敬忠的議案》及《關于增補董事暨提名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要求罷免公司非獨立董事馬敬忠,同時提名2名非獨立董事王莉斐及龍海彬。
同時,針對深交所在前次關注函中提出的監事會決議無效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恒泰艾普在給深交所的《回函》中表示,公司法并未規定公司監事會決議無效的情形,但參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如公司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亦應屬無效。
針對恒泰艾普的前次回復,深交所在最新下發的關注函中繼續“尋根究底”。根據恒泰艾普表述,公司10月10日以現場及電話會議相結合的方式就碩晟科技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事宜,進行了專項討論并形成備忘錄。基于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補充報備相關證明材料。與此同時,深交所還要求恒泰艾普進一步說明,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認定監事會決議無效,如果公司認為有權認定無效還需說明相關法律依據。
此外,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監事會行使對董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等職權。另據規定,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而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予配合。基于此,深交所要求恒泰艾普說明監事會決議同意碩晟科技陣營關于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請求,但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原因,以及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是否存在拒不配合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行為,且是否存在違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情形。
針對股東大會召開與否等爭議事項,由馬敬忠夫婦掌控的恒泰艾普董事會與股東碩晟科技“明爭暗斗”的背后,實際是雙方對上市公司話語權的爭奪。碩晟科技陣營今年以來通過舉牌大舉增持恒泰艾普,且從持股比例看已對馬敬忠夫婦的控股地位造成威脅。
內斗雙方究竟誰在理?隨著監管的持續關注,答案也將日漸明晰。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