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5 14:34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對于“飛單”的原因,有受訪專家表示,一方面,隨著監管政策逐步收緊,部分理財產品走正規程序無法通過審批,被迫轉入地下,通過私人關系或高額利益誘惑機構員工走“飛單”...
“飛單”三大特點
“飛單”的金融產品通常會被包裝成“高收益”“低風險”
“飛單”的成因是一些機構希望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銷售人員私下幫助其售賣金融產品,銷售人員則從中獲取收益。這些機構及產品往往難以達到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代銷的準入標準,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跑路”的現象時有發生
“飛單”行為通常要求投資者將購買資金直接劃付到銷售人員指定的賬戶,而不是通過被第三方存管機構監管的賬戶進行劃款
在證券業大力推進財富管理轉型的當下,“飛單”已成為行業痛點之一。據上海證券報統計,2022年以來,監管部門的多張罰單指向證券業的“飛單”違規行為,涉及6家券商分支機構和8名從業人員。
對于“飛單”的原因,有受訪專家表示,一方面,隨著監管政策逐步收緊,部分理財產品走正規程序無法通過審批,被迫轉入地下,通過私人關系或高額利益誘惑機構員工走“飛單”;另一方面,部分機構內控管理存在疏漏。此外,投資人也要學會理性理財,堅決拒絕不合規產品。
證券業今年首例“飛單”罰單
所謂“飛單”,是指金融機構員工私下向客戶兜售非所屬機構發行的或未與機構達成委托銷售協議的第三方機構的理財產品,從中獲得高額傭金提成。
“飛單”行為此前一般出現在銀行網點,而今在券商營業部也開始浮現。5月10日,江西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朱俊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該員工在興業證券(6.700, 0.13, 1.98%)江西分公司任職期間,向他人推介非興業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江西證監局決定對朱俊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這是2023年首例券業“飛單”罰單。
雖然“飛單”大多發生在從業人員個人身上,但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所在機構管理不善、內控缺失的問題。同時,個別營業部受利益驅使,組織開展此類違規活動,被罰的情形也偶有發生。
從源頭治理“飛單”
投資人去金融機構購買理財產品,往往是出于對金融機構的信任。根治“飛單”痼疾,不辜負投資人的這份信任,金融機構責無旁貸。
有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券商一線對代銷金融產品考核力度開始加大,這也為個別員工的“飛單”行為提供了土壤。在“飛單”現象治理上,券商在拓展自身業務的同時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在日常內部監測、檢查的相關舉措上將制度層面的規定落實到位。
去年初,監管部門曾向證券公司下發通報稱,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代銷托管業務管控機制,對相關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加強業務風險管控。代銷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嚴禁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程陽表示,監管機構對于“飛單”的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建立規范的代銷業務內部追責制度,并對代銷行為進行規范。一旦出現“飛單”,不僅金融機構要承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吊銷執照等責任,對于相關責任人也會予以紀律處分、罰款甚至終身禁業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能對金融機構以及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警惕“高收益低風險”
“飛單”行為往往在產品不能按期兌付,甚至出現本金虧損時才得以暴露,等投資者發現“李逵”變“李鬼”往往為時已晚。對于投資者來說,事后追責遠不如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業內人士表示,在投資者對承諾高收益產品保持警惕的前提下,絕大多數“飛單”可防可控。
申萬宏源(4.760, 0.00, 0.00%)表示,“飛單”存在三大特點:
一是“飛單”的金融產品通常會被包裝成“高收益”“低風險”,但在資本市場中,風險和收益是相對應的,高收益往往意味著高風險,所謂的“高收益低風險”有悖于常理。實際上,“飛單”產品往往不能按期兌付收益,進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飛單”的成因是一些機構希望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銷售人員私下幫助其售賣金融產品,銷售人員則從中獲取收益。這些機構及產品往往難以達到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代銷的準入標準,發行方可能存在較大的風險,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跑路”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是“飛單”行為通常要求投資者將購買資金直接劃付到銷售人員指定的賬戶,而不是通過正規金融機構App等客戶端等渠道,通過被第三方存管機構監管的賬戶進行劃款。
申萬宏源表示,當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看到產品有上述特征之一時,必須提高警惕,謹防受到“飛單”銷售的侵害。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