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6 13:39 | 來源:金融時報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從處罰趨勢來看,第三季度的罰款金額為2022年最高,第四季度的罰款金額為2022年最低。除第一季度以外,其余三季度處罰金額較上一年均有所下降。其中,第四季度罰款金額同...
轉型時期的保險業,監管部門對于行業亂象、違規行為重拳出擊,從嚴處罰。據普華永道發布的《2022年度保險業金融機構監管處罰及政策動態》統計,2022年,保險業罰單總金額約2.5億元,涉及280家保險機構。
罰單總額同比下降0.3億元
根據普華永道統計,2022年度,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共公布2047張監管處罰,涉及280家保險機構,罰單總金額約為2.5億元,行政處罰決定主要涉及罰款及警告、責令改正、禁止從事保險業、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任職資格6類。
2021年度,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共對保險業開出2020張監管罰單,共涉及299家保險機構,罰單總金額約為2.8億元。對比看來,2022年罰單總金額同比上一年下降約0.3億元。
從處罰趨勢來看,第三季度的罰款金額為2022年最高,第四季度的罰款金額為2022年最低。除第一季度以外,其余三季度處罰金額較上一年均有所下降。其中,第四季度罰款金額同比下降近46%。2022年度罰單數量在一季度時最高,后三季度遞減。其中,第四季度罰單數量相比上年同期減少了將近43%。
從處罰對象來看,公司罰款及個人罰款在各季度占罰款總金額的比例并無太大差距??傮w上,個人罰款總金額占罰款總金額的20%左右,公司罰款總金額占80%左右。
從月度處罰趨勢來看,除個別月份外,2022年罰款金額總體較2021年有所下降;從7月開始,2022年罰單數量同比上一年明顯減少。
單筆罰單之最:215萬元
2022年,單筆罰單金額之最為215萬元,是由銀保監會湛江監管分局做出的行政處罰。
因虛列費用等問題,某財險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215萬元的罰單。其中,公司主體罰款為162萬元、相關責任人為53萬元。據悉,該筆罰單也是2022年度保險公司收到的最高金額罰單。
罰單顯示,該公司存在虛列費用、多年期保單未按報批或報備方案使用NCD系數、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擴大保險人責任免除范圍、給予客戶合同外利益、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業務、涉訴案件未在期限內賠付等問題。
NCD系數是指無賠款優待系數。該系數根據客戶的投保車輛在上一年或者上幾年的出險情況浮動,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并頒布,可在車險信息平臺統一查詢并使用。
據《金融時報》記者了解,在財險公司競爭中,通過手續費“作弊”突破監管紅線的違規行為屢見不鮮。尤其是在車險領域,保險公司常因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被監管部門處罰,且對應的處罰都比較嚴厲。
2022年,平均每張罰單的金額約為16萬元。從開具罰單的監管部門所處區域來看,受到處罰總金額處于全國前四的地域分別為黑龍江省、山東省、浙江省和廣東省。
其中,2022年,銀保監會黑龍江監管局共開具罰單184張,涉及總金額2401萬元。同時,黑龍江省的單張罰單平均金額稍高于全國平均金額,每張約為13.05萬元。
在銀保監會黑龍江監管局的處罰中,罰金超過50萬元的共3張,其中一張高達85萬元,主要原因是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
財產險公司處罰低于上年
2022年,財產險公司累計罰款總金額約14114萬元,罰單數量共計899張。與2021年相比,處罰金額、罰單數量在每個季度的數值均低于上一年度。
普華永道統計顯示,按照罰款總額排序,財產險公司被處罰的五大事由依次為“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虛列費用”“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和“未嚴格執行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其中,涉及“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罰款金額共計4455萬元。
按照罰單數量排序,財產險公司被處罰的事由依次為“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虛列費用”“未嚴格執行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和“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其中,共計223張罰單涉及“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2022年,財產險公司罰款金額占保費比例遠高于人身險公司。一位保險業內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從所受處罰來看,“編制虛假材料”“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出現頻率最高,這是財產險公司較為泛濫的違法違規事由,也是監管部門重點處罰的亂象。因此,財產險公司平均受罰金額較高。
普華永道專家表示:“財產險公司應加大自身合規管理力度,同時結合銀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規定,如《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等,全方位審視現行制度體系。”
人身險公司處罰高于上年
2022年,46家人身險公司共收到721張罰單,罰款金額合計7675萬元。除第四季度之外,2022年度人身險公司在處罰金額和罰單數量上均高于2021年。
按照處罰金額排序,居于前五位的處罰類型依次為“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欺騙投保人/侵占投保人保險費/截留保費”“虛列費用”。
按照罰單數量排序,“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欺騙投保人/侵占投保人保險費/截留保費”“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未嚴格執行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為人身險公司五大處罰事由。
對此,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人身險銷售糾紛作為行業痼疾,始終是一項監管難題,也更應加大監管力度。譬如,對誤導行為的定義相對籠統、保險合同晦澀難以閱讀,給了人身險公司和個人可乘之機。“保險銷售是一門‘學問’,而要做到公正、有效、全面的監管并不容易。”王向楠說。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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