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09:52 | 來源:證券市場紅周刊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新疆證監局要求新疆浩源應督促相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參加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新疆上市公司協會組織的有關培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忠...
2020年4月15日,新疆浩源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 1號─8號)。經查,新疆浩源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規為控股股東關聯方提供擔保和重大事項未及時披露。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新疆證監局分別對新疆浩源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胡中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新疆證監局認定周舉東、韓小鋒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分別36個月內、24個月內不得擔任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除了上述事項,記者注意到,新疆浩源近期還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遭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雖然對于被立案調查的具體情況公司在公告中沒有詳細說明,這還需等待證監會后續的調查結果,一旦認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0年4月13日收盤時持有新疆浩源,并在2020年4月14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將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郵箱,參與由《證券市場紅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織的索賠預征集活動。參與此活動的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最終索賠條件與獲賠情況根據法院判決為準。
記者還從公告中了解到:如果對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要求新疆浩源應督促相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參加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新疆上市公司協會組織的有關培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據“天眼查”顯示,新疆浩源的主營業務為天然氣輸配、銷售和入戶安裝業務,最終控制人為周舉東 。接下來,對于公司的相關事件進展我們也會持續關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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