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6月25日消息,江蘇保監局今日公布對于益福汽車保險銷售的行政處罰書。益福汽車保險銷售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二、未建立專門賬簿記載手續費收支情況的行為,三、未為代理人辦理從業人員執業登記的行為。江蘇保監局決定責令其改正,并處27萬元罰款,兩名相關責任人共計處罰11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書原件:
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7號
蘇保監罰〔2018〕47號
當事人:江蘇益福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如皋九華營業部
地址:如皋市九華鎮錦繡路1號
主要負責人:繆霞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2017年6至9月,中國平安(58.270, -1.52, -2.54%)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公司通過你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95.33萬元,涉及手續費共計105.93萬元。
二、未建立專門賬簿記載手續費收支情況的行為
你公司存在無專門臺賬登記手續費收支的情況。代理手續費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代理人,代理人領取后也無簽字確認。
三、未為代理人辦理從業人員執業登記的行為
截至2017年9月11日,你公司未為已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張某某、吳某某等人辦理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登記。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涉及保單的相關資料、財務憑證、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處21萬元罰款。
上述未建立專門賬簿記載手續費收支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處5萬元罰款。
上述未為代理人辦理從業人員執業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綜上,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給予警告,處27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3.600, -0.10, -2.70%)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8年6月19日
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39號
蘇保監罰〔2018〕39號
當事人:單紅燕
身份證號:32061119871001****
住 址: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幸福街道轉水村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江蘇益福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如皋九華營業部(以下簡稱“該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提出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2017年6至9月,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公司通過該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95.33萬元,涉及手續費共計105.93萬元。
二、未建立專門賬簿記載手續費收支情況的行為
該公司無專門臺賬登記手續費收支情況。代理手續費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代理人,代理人領取后也無簽字確認。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涉及保單的相關資料、財務憑證、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你提出申辯意見,我局復核決定對你減輕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你時任該公司負責人,對此行為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處7萬元罰款。
上述未建立專門賬簿記載手續費收支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你時任該公司負責人,對此行為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處4萬元罰款。
綜上,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處1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8年6月19日
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4號
當事人:張紅彬
身份證號:32062219700425****
住 址:江蘇省如皋市白浦鎮康莊村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江蘇益福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如皋九華營業部(以下簡稱“該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6至9月,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公司通過該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95.33萬元,涉及手續費共計105.93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涉及保單的相關資料、財務憑證、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你對此行為負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處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8年6月19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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