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5 13:17 | 來源:中國網財經 | 作者:俠名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恒寶股份在未充分評估和審慎了解專網通信業務實質的情況下,即將該業務按照銷售和采購合同發生金額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導致恒寶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
12月14晚,恒寶股份(002104.SZ)發布公告稱,公司當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決定書》)。
根據《決定書》,恒寶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蘇恒寶智能系統技術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恒寶公司)在恒寶股份前任董事長洽談及決策下,自2016年12月起從事隋某力主導的專網通信業務,即“特種通信物聯網業務”,共執行了21個批次,涉及3家客戶和8家供應商。
專網通信業務的供應商和客戶、采購和銷售合同的內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員安排和控制的。恒寶公司不參與貨物運輸過程,在產品交付前后不承擔風險。根據合同約定,恒寶公司向供應商支付100%貨款、客戶向其支付5%貨款作為定金;完成交貨后客戶支付其余95%的貨款。2019年8月,時任董事長、總裁錢京認為該業務不可控且毛利率低,決定 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寶公司不再從事該項專網通信業務,前期款項也已全部收回。
證監會認為,前述專網通信業務的核心是合同、單據和資金的流轉,實質是以貿易業務為掩飾的資金融通業務,提供融資獲取固定收益。該業務不具備商品購銷業務的商業實質,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要求,不應當對該項業務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恒寶股份在未充分評估和審慎了解專網通信業務實質的情況下,即將該業務按照銷售和采購合同發生金額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導致恒寶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調查顯示,恒寶股份在2017年至2020年共計虛增營業收入約13.62億元,占同期總營收56.45億元的24%以上。
證監會認定恒寶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因此,證監會決定對恒寶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對時任恒寶股份董事長錢京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徐霄凌、時任董事會秘書陳妹妹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根據公告,恒寶股份曾于2022年9月2日收到證監會的《立案告知書》,并于2023 年9月7日,收到了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公開資料顯示,恒寶股份主營業務為高端智能化產品及數字安全解決方案等服務。財報顯示,公司今年前三季度營業收入9.54億元,同比增長33.37%;歸母凈利潤1.38億元,同比增長89.86%。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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