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7 10:44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高紅明與高遠為父子關系,根據2020年胡潤百富榜顯示,高紅明與郝風仙夫妻二人曾以63億元財富位列第923位。
債券未違約就主動申請重整、實控人提前失聯,寧夏大型民企遠高實業的罰單即將落地。
8月16日,寧夏遠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高實業)發布關于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消息。
由于2018-2019年年報中存在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及虛增貨幣資金的情況,且涉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披違法、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與實際不符等多項問題,遠高實業及相關負責人合計擬被罰1600萬元,實控人高紅明、高遠父子擬被終身市場禁入。
四項重大違法事實
首先來看此次監管點出的遠高實業所涉違法違規事項:
第一,遠高實業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以及虛增貨幣資金的情況。
證監會指出,遠高實業2018年和201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利潤部分占其披露利潤總額的9.86%和10.07%;2018年和201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銀行存款期末余額占其披露總資產的8.02%和5.72%。
Wind數據顯示,遠高實業2018-2019年披露營業利潤總額為8.71億元、8.14億元。也即,遠高實業虛增利潤金額超八千萬。
此外,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關于采礦權抵押擔保登記的表述與實際不符。在年報中,遠高實業以采礦權為其相關債券提供抵押擔保。經查,相關采礦權中,聞喜縣炬鑫礦業有限公司以及宏遠銅業持有的采礦權均未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登記。
第二,遠高實業涉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在債券存續期,遠高實業在上海清算所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由于上述年報存在虛假信息,遠高實業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關于信息披露誠實信用等規定。
第三,遠高實業發行的“19遠高02”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的“19遠高01”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與實際不符。
第四,遠高實業涉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未及時披露向法院申請破產信息,未及時披露相關債券提前到期及違約情況。
1600萬元重罰+終身市場禁入
根據上述違法違規事實,證監會擬對遠高實業及相關負責人開出重罰。
其中,遠高實業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萬元罰款。實控人高紅明、高遠父子被給予警告,分別處以500萬元罰款;時任董事、財務機構負責人范小艷也被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此外,證監會擬對高紅明、高遠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目前,證監會向遠高實業下發的仍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根據規定,遠高實業及相關人員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在公告中,遠高實業表示,對于證監會相關紀律處分,公司及有關負責人會引以為戒,嚴格按照規定切實履行信披義務,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遠高實業的債券實質違約,發生于2020年11月。彼時,發行規模為1億元的“18遠高01”到期未能兌付,該債券主承銷商為華西證券(8.440,0.77,10.04%),票面利率7.5%,計息期限為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債項信用評級為AA,評級機構為大公國際。
Wind數據顯示,遠高實業分別于2016年4月11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8日和9月24日公開發行了4期公司債券,債券簡稱分別為16寧遠高、18遠高01、19遠高01、19遠高02,發行規模合計11.3億元。
債務違約前離境中介機構也遭處分
公開信息顯示,遠高實業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集風電設備、重鋼網架的制作、鋼結構設計和房屋施工,銅礦開采及加工,石榴子石礦,石英巖礦的開采及加工以及煤礦洗選為主業的一家多元化的集團公司。
高紅明與高遠為父子關系,根據2020年胡潤百富榜顯示,高紅明與郝風仙夫妻二人曾以63億元財富位列第923位。
債券違約后,主承銷商華西證券第一時間成立應急風險領導小組,“追討”償債資金。而奇葩的是,遠高實業并未對此給出回應,實控人家族甚至傳出“失聯”消息。
2021年4月,上交所官網披露《關于對寧夏遠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決定稱,遠高實業存在未如實披露采礦權抵押備案相關情況,未按規定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及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履行信用風險管理職責的違規事實。
另經查明,高紅明與高遠已分別于2020年10月29日和11月9日離境,消極對待債券信用風險化解處置工作。上交所稱,在違規發生后,高遠、高紅明不僅未能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補救,反而消極對待債券違規風險化解處置工作,違規性質惡劣,情節極其嚴重,嚴重違反《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對其予以公開譴責。
值得關注的是,早在2020年11月12日,也即首次債券違約之前,遠高實業就已以資不抵債為由向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但并未及時進行披露。經督促,遠高實業于2021年1月5日補充披露了破產重整申請相關信息。2021年3月,賀蘭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遠高實業破產重整。
此外,上交所亦對華西證券和中銀律師事務所予以書面警示。上交所指出,華西證券作為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未對發行人抵押備案程序的真實性進行全面盡職調查,未持續跟蹤并及時披露與發行人償債能力相關的重大事項。
此后,遠高實業連續“爽約”定期報告,且以“疫情因素”不斷延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據華西證券披露的2021年度債券受托管理事務報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遠高實業處于破產重整階段,尚未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華西證券未獲得其2021年經營情況。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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