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10:28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俠名 | [科創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監管從優化規則和加強監管兩方面出手整頓,不僅有利于優化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加速全市場注冊制改革落地,也有助于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7月份以來,針對市場關注的“抱團報價”等新股發行定價問題,監管層頻頻出手。在上交所對6家資產管理機構予以監管警示、中國證券業協會對11家報價機構采取自律措施后,8月6日,中國證監會對《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券日報》記者據數據統計,截至8月9日,今年以來,注冊制維度下,科創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累計達218家,合計IPO募資1537.01億元,較預期募資金額低4.84%。其中,79家公司IPO募資超過預計募資金額,其余139家公司IPO募資未達預期,占比63.76%,較2020年提升32.02個百分點,甚至有26家公司IPO募資不足預期的五成,占比11.93%,較2020年提升9.94個百分點。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表示,“抱團壓價”行為影響資本市場秩序,以及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另外,科創板和創業板作為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平臺,發行價過低,可能會影響發行人募資規模和未來業務發展,拉低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監管從優化規則和加強監管兩方面出手整頓,不僅有利于優化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加速全市場注冊制改革落地,也有助于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解決報價集中問題
交易所規則靈活性提升
“股票發行人、承銷商、投資者和監管機構在發行過程中的利益訴求不同,市場各方在價格發現過程中呈現動態博弈關系。股票發行價格影響發行人的募集資金規模、股權稀釋成本及未來業務發展、關乎承銷商可獲取的傭金和成本、影響投資者的收益。此外,其還會影響證券市場秩序和服務實體經濟效率。”中國銀行研究院博士后汪惠青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本次《特別規定》主要是針對IPO詢價過程中存在機構串通、壓低報價等擾亂證券發行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打擊,能夠提升新股發行上市過程中價格發現效率,改善新股普遍低價發行現狀,更好地平衡發行人、承銷商、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據數據統計,截至8月9日,今年以來,科創板公司上市首日平均上漲225.17%,較2020年提升43.02個百分點;創業板公司上市首日平均上漲271.22%,較2020年提升113.38個百分點。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剪刀差”顯著擴大。
《特別規定》主要修改兩方面內容,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者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同時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其業務規則中予以明確。
“首先,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者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可以解決發行定價超過一定標準時,發行期間過長的問題,有利于提高發行效率;其次,取消‘發行價格上限不高于區間下限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規定,將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交由深交所規定,為交易所未來相關規則制定預留靈活性。”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桑士東表示,如果未來發行價格區間進一步放寬,理論上會增加報價人的報價選擇,增強發行人、報價人之間的博弈,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解決發行報價集中于區間底部的問題。
“未來,深交所將在探索優化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過程中,獲得更多空間,承擔更多職責。未來監管機構將進一步優化市場化發行機制,推動注冊制改革全面落地。”華泰聯合證券執行委員會委員張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引導機構投資者
理性投資、長期投資
證監會表示,將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完善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及監管制度,持續優化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據悉,上交所已建立面向網下投資者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
中證金融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潘宏勝近日表示,證監會有關部門、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正在廣泛聽取市場意見,積極研究解決方案,擬從優化規則和加強監管兩方面采取相關措施,維護良好的發行承銷秩序。一方面,根據市場形勢變化,完善股票發行定價、承銷配售等相關制度規則,優化報價流程,平衡好發行人、承銷機構、報價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推動市場化的發行機制有效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加強報價機構監管,規范報價行為,重點加大對串價等干擾發行定價行為的打擊力度,及時出清不專業、不負責任的機構,督促報價機構完善內控機制,提高發行承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汪惠青表示,此次對創業板發行承銷規則進行修改,從直觀來看,能夠有效打擊部分機構投資者通過“抱團壓價”進行套利的違規行為。但背后更深層次的含義,則是引導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回歸理性,進行長期價值投資,維護股市穩定。此外,由于創業板是創新創業企業的重要融資平臺,對創業板發行承銷規則進行修改,有利于維護這些企業的合理利益,為其穩定發展提供保障。
對于如何進一步加強對發行定價行為監管,汪惠青認為,一方面,可以建立針對投資者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通過加強對報價等數據的分析、排查,規避投資者的投機行為。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對擾亂市場行為的懲罰,降低機構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如對存在抱團行為的機構,根據市場變化制定動態交易限制規則;通過設置長期業績激勵手段,強化機構投資者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意識;從法律法規層面不斷完善機構投資者的行為規范等。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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