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5 09:29 | 來源:東方財富網 | 作者:俠名 | [科創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首要責任人,其在事前、事中、事后對信息披露工作盡到了一定的注意義務。
信披違規難免其責。
在小范圍的投資者交流會上透露有關經營生產的重大信息,并做出公司業績超預期的相關預測,容百科技(688005.SH)這一信披違規行為遭到交易所處分。
6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宣布對容百科技實際控制人暨董事長白厚善、董事會秘書張媛予以通報批評。這是科創板2021年首份紀律處分決定書。
這事源于今年5月27日,白厚善、張媛等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參加了東吳證券舉行的“2021中期策略會”相關投資者交流會活動。到場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資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等外部參與方共100余家。
交流會上,該公司總裁助理兼正極事業部常務副總經理在做“關于高鎳行業趨勢及公司近期發展”主題報告時指出,容百科技下游需求旺盛,第二季度以來該公司維持現有產能滿產、已披露的新增產能陸續投產,該公司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業績超預期。
在互動環節涉及前驅體產能規劃話題時,容百科技前驅體事業部總經理回答稱,該公司前驅體業務板塊經營狀況發生好轉,不僅多晶前驅體銷量顯著增長,而且單晶前驅體出貨量也已經達到500噸左右。
白厚善補充說明表示,今年開始公司前驅體業務迅速上產量,從第一季度開始扭虧為盈,第二季度將會顯著盈利,下半年前驅體業務盈利會達到更好狀態。
此次交流會的內容引起市場高度關注。二級市場上,容百科技股票價格于5月28日上漲19.99%,于5月31日上漲18.94%并觸及異常波動。
5月31日晚間,容百科技發布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及風險提示公告,并對媒體報道的交流會相關內容進行澄清。
也就在31日晚間,上交所迅速向容百科技下發問詢函,要求容百科技就相關交流活動的舉辦信息、參會人員、交流活動記錄、媒體披露的調研文檔內容是否屬實等內容作出詳細說明,同時補充披露當時對業績預計、前驅體產能和特定客戶展開合作的具體表述,用監管問詢手段要求容百科技通過回復向全體投資者“還原”當時的表述并且評估是否審慎。
在查明相關違規事實后,上交所啟動紀律處分程序,并公布紀律處分決定書。
上交所認為,上市公司的產能建設進展、實際投產及產量情況,屬于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要經營性信息,對于投資者明確對上市公司的業績預期具有直接影響。同時,上市公司的未來業績屬于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核心信息。
“上述相關信息應當由公司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但是,公司有關人員在小范圍的投資者交流會上透露有關產能建設、實際投產及產量等重大信息,并做出公司主要業務未來業績超預期的預測,公司股票價格隨后發生異常波動。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求,影響惡劣。”上交所稱。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容百科技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白厚善、董事會秘書張媛予以通報批評。
值得關注的是,白厚善在異議回復中稱,其不是本次事件中“業績超預期”等主要敏感信息的披露人,僅對公司前驅體等局部業務業績作了欠審慎的評述和分析。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首要責任人,其在事前、事中、事后對信息披露工作盡到了一定的注意義務。
張媛也稱,其在本次交流活動中未披露欠公平性的敏感信息,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實施信息披露不公平事件的情況,屬于較輕微的過失性錯誤。且其事前 、事中、事后也積極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對于上述理由,上交所未予認可。上交所認為,白厚善在交流活動中直接透露“前驅體今年開始迅速上產量,從一季度開始扭虧為盈,這個季度將會顯著的盈利,下半年前驅體盈利會達到更好的狀態”。而前驅體業務是公司兩大核心業務之一,受到投資者高度關注。董事長透露的上述信息屬于可能對股票價格及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敏感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由公司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因此,董事長白厚善所稱其不是本次活動中主要敏感信息披露人,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減免其責任的理由。
上交所同時稱,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直接負責人,應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內部管理工作,在重大信息對外發布過程中,盡到審慎核查的義務。同時,作為本次交流活動的主持人,董事會秘書理應及時提醒和阻止相關信息披露不公平行為的發生,但其疏于履行董事會秘書的基本職責,對公司多名工作人員在小范圍的投資者交流會上透露重大敏感信息這一信息披露不公平行為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上交所認為,董事長白厚善作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張媛作為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有注意義務,應當勤勉盡責,不能以無主觀故意、缺乏信息披露經驗作為減免其責任的理由。同時,有關責任人稱其事前對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合規性要求,事中及時提醒,事后配合監管機構工作、發布異動及風險提示公告、回復問詢函內容等,上述行為均屬于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應盡職責,不能成為減免其責任的理由。
同時,有業內人士表示,此次事件亦反映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作為信息披露的主體,上市公司應當制定用于規范董監高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對外發布信息行為的內部制度,明確發布程序、方式等,避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公平行為的再次發生。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