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7 09:49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俠名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本次訴訟的判決情況2021年4月30日,公司收到自治區(qū)高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21]新民終56號),判決如下:1、撤銷烏魯木齊中院[2019]新01民初349號民事判決;2、本公司...
證券代碼:600778 證券簡稱:友好集團 公告編號:臨 2021-027 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結(jié)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nèi)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發(fā)回重審后的二審已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涉案金額:人民幣 5,000.00 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chǎn)生負面影響:根據(jù)自治區(qū)高院二審判決結(jié)果,公司需向泰美公司支付違約金 936.72 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10.93 萬元,由此將減少公司 2021 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947.65 萬元。公司擬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在準備申請再審的相關材料,該訴訟案件申請再審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8 年 9 月,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 司”)收到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烏魯木齊中院”)《傳票》及《民事起訴狀》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本公司。2018 年 10 月,公司收到烏魯木齊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8]新 01 民初 444 號),判決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 違約金 5,000 萬元。詳見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和 10 月 31 日在《上海證券報》 《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http://www.sse.com.cn)發(fā)布的臨2018-037 號、041 號公告。 2018 年 11 月,公司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自治區(qū) 高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為:1、請求依法撤銷烏魯木齊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號民事判決書,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泰美公司的訴訟請求;2、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泰美公司承擔。2019 年 2 月 27 日,自治區(qū)高院開庭審 理了該訴訟案件。2019 年 7月,公司收到自治區(qū)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9] 新民終 6 號),裁定結(jié)果為:1、撤銷烏魯木齊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號民事 判決;2、本案發(fā)回烏魯木齊中院重審。本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29.18 萬 元予以退回。詳見公司分別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7 月 4 日和 7 月 19 日在《上 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http://www.sse.com.cn)發(fā) 布的臨 2019-005 號、038 號和 040 號公告。 該訴訟案件發(fā)回重審后,烏魯木齊中院于 2019 年 8 月 8 日按照一審程序?qū)?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烏魯木齊中院《民事判決 書》([2019]新 01 民初 349 號),判決駁回泰美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29.18 萬元由泰美公司負擔。詳見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證券報》和上海 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http://www.sse.com.cn)發(fā)布的臨 2020-050 號公告。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烏魯木齊中院送達的泰美公司《上訴狀》,泰 美公司向自治區(qū)高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19]新01民初349號一審判決, 改判由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5,000 萬元。詳見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 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http://www.sse.com.cn)發(fā)布的臨 2020-053號公告。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自治區(qū)高院《傳票》([2021]新民終 56 號), 通知該訴訟案件發(fā)回重審后的二審將于2021年3月9日開庭審理。詳見公司2021年 2 月 19 日在《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http://www.sse.com.cn)發(fā)布的臨 2021-009 號公告。
二、本次訴訟的判決情況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自治區(qū)高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21]新 民終 56 號),判決如下:1、撤銷烏魯木齊中院[2019]新 01 民初 349 號民事判決; 2、本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泰美公司支付違約金 936.72 萬元;3、駁回泰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 29.18 萬元,二審案件受理費 29.18 萬元,合計 58.36 萬元,由泰美公司負擔 47.43 萬元,本公司負擔 10.93 萬元。
三、本次訴訟案件申請再審情況 本公司擬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在準備申請再審的相關材料。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根據(jù)自治區(qū)高院二審判決結(jié)果,公司需向泰美公司支付違約金 936.72 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10.93 萬元,由此將減少公司 2021 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 的凈利潤 947.65 萬元。 公司擬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在準備申請再審的相關材料,該訴訟案件申請再審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將根據(jù)上述訴訟事項進展情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http://www.sse.com.cn)。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自治區(qū)高院《民事判決書》([2021]新民終 56 號)。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 年 5 月 7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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