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5 10:03 | 來源:金融時報 | 作者:錢林浩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據悉,銀保監會依法向安心財險告知了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后者沒有在告知書要求的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
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向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心財險”)發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內容顯示,根據安心財險上報的《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10月償付能力臨時報告》,安心財險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5.7%,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據悉,銀保監會依法向安心財險告知了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后者沒有在告知書要求的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
對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銀保監會對安心財險采取三項監管措施:一是責令其增加資本金;二是責令安心財險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三是責令其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1年的薪酬(稅前)應在2020年度實際支付薪酬金額(稅前)的基礎上進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于平均值。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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