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9 09:21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董事會是本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本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薪酬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本計劃并報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對激勵計劃審議通過...
證券代碼:603489 證券簡稱:八方股份 八方電氣(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 八方電氣(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聲 明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本公司所有激勵對象承諾,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權益歸屬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將由本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特別提示 1、本激勵計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八方電氣 (蘇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方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公司 章程》制訂。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計劃的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 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也不包括單獨或合計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勵對象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 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不得參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其他情形。 4、本激勵計劃采取的激勵工具為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5、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總計349,155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2,000萬股的0.29%。其中首次授予314,955股,約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2,000萬股的0.26%;預留34,200股,約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2,000萬股的0.03%,預留部分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擬授予總額的9.80%。本激勵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未超過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 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數量將根據本激勵計劃予以相應的調整。 6、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80.03元/股。在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 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根據本激勵計劃予以相應調整。 7、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總人數為4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勵計劃草案時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職的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 8、本激勵計劃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注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48個月。 9、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10、本激勵計劃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并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預留部分須在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的12個月內授出。 11、本激勵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要求。 目錄 聲 明......1 特別提示 ......1 目錄......4 第一章 釋義......6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7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8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9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9 二、激勵對象確定的原則......9 三、激勵對象的范圍......10 四、激勵對象的核實......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 ......11 一、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11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數量......11 三、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11 第六章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一、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13 二、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日......13 三、本激勵計劃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13 四、本激勵計劃的禁售期......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16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16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17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17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17 三、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說明......20 第九章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21 一、本計劃生效程序......21 二、本計劃的權益授予程序......21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22 四、本計劃的變更程序......22 五、本計劃的終止程序......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24 一、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調整方法......24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24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 ......26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及確定方法......26 二、預計限制性股票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28 一、公司的權利與義務......28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30 一、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30 二、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的處理......30 三、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爭議的解決......32 第十四章 附則......33 第一章 釋義 以下詞語如無特殊說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義: 八方股份、本公司、 指 八方電氣(蘇州)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公司 本激勵計劃、本計 指 八方電氣(蘇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劃 公司根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和價格,授予激勵對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數量的公司股票,該等股票設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達到 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勵對象 指 按照本計劃規定,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 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須為交易 日 授予價格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 公司股份的價格 限售期 指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轉讓、用 于擔保、償還債務的期間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后,激勵對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間 解除限售條件 根據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所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須 指 滿足的條件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 指 《八方電氣(蘇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登記結算機構 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證券交易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幣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如無特殊說明指合并報表口徑的財務數據和根據該類財務數據計算的財務指標。 2、本草案中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原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計劃。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一、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準本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大會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將與本計劃相關的部分事宜授權董事會辦理。
二、董事會是本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本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薪酬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本計劃并報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對激勵計劃審議通過后,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可以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辦理本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三、監事會及獨立董事是本計劃的監督機構,應當就本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監事會對本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監督,并且負責審核激勵對象的名單。獨立董事將就本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方案之前對其進行變更的,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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