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7 12:00 | 來源:未知 | 作者:王嘉琦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現了一份《杜兵敲詐勒索二審刑事裁定書》?!缎淌虏枚〞贩Q,A股上市公司紅日藥業曾被人勒索2099個比特幣作為“封口費”。
2099.7枚比特幣值多少錢?
2017年底的時候,一枚比特幣值20000美元,按當時的匯率算,2099.7枚比特幣差不多值2.7億元人民幣。
即便今天比特幣價格已跌至6500美元左右,但這么多比特幣還是能值9400萬元人民幣。
2015年,一位男子獲得了2099.7枚比特幣,套現后,只得到200余萬元。他用這些錢付了房子首付,買了一輛寶馬車、其余的錢存了定期、還了債、還買了些雜七雜八的東西。
按后來的價格算,他虧大了!
但這不光是一個“悲傷的故事”,他那么急于套現,進而錯失了成為億萬富豪的機會,或許因為他的比特幣來路不正當。
這個故事的背后,就是近日公開的一起“奇葩敲詐案”。
敲詐上市公司300萬
用比特幣支付
今日(11月6日),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現了一份《杜兵敲詐勒索二審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刑事裁定書”)。《刑事裁定書》稱,A股上市公司紅日藥業(3.29 +0.30%,診股)(300026,SZ)曾被人勒索2099個比特幣作為“封口費”。
而進行勒索的男子杜兵,就是這位差點成為億萬富豪的人。
2014年底,杜兵在搜索引擎上發現紅日藥業商務往來送禮的清單和不正當商業行為的文件等內部資料,并全部下載至硬盤。
2014年12月,杜兵通過互聯網找到紅日藥業董事會秘書鄭某的郵箱,并用[email protected]郵箱向其發送郵件,以曝光紅日藥業上述信息為由索要錢財,紅日藥業未理會,隨后杜兵在天涯論壇發帖并附一張該公司商業往來費用清單的截圖。
紅日藥業發現帖子后,經研究決定,由董秘鄭某聯系杜兵,稱愿花30萬元解決此事。杜兵提出,需要300萬元,并要求以比特幣支付。紅日藥業經評估后,被迫同意被告人杜兵的要求。
此后,杜兵通過郵件多次與鄭某聯系,并教鄭某如何購買、支付比特幣。2015年1月9日,紅日公司將人民幣30萬元存入其員工王某的銀行賬戶;同年5月13日,又轉賬人民幣270萬元至王某賬戶。
董秘鄭某使用這300萬資金,購買了2101.209個比特幣,并將其中的2099.7個比特幣轉入杜兵提供的紙錢包地址內。拿到這些比特幣后,杜兵變賣提現,總共得到了200余萬元。
天降“橫財”,杜兵怎么花?
他先在成都天府新區買了套房,用30萬元付了首付款;然后又買了一輛寶馬X5汽車,其余的錢用來存定期、歸還個人債務和個人消費等。
《刑事裁定書》顯示,杜兵出生于1979年12月17日,初中文化。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5年6月8日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6年8月2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紅日藥業并未主動報案
記者注意到,這份《刑事裁定書》的落款日期是2018年9月27日,公開發布的日期是今年10月12日。
此前的一審判決顯示:
一、被告人杜兵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筆記本電腦、硬盤、手機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收繳;將扣押在案的寶馬X5汽車、凍結在中國銀行(3.68 +0.55%,診股)成都新南支行銀行賬戶上的人民幣40余萬元發還被害單位;
查封在案的位于本市(成都市)天府新區萬安鎮麓山大道二段1201號8棟1單元18樓01號房屋變現后扣除銀行債權,剩余部分發回被害人單位;
繼續追繳被告人杜兵犯罪所得,返還被害單位紅日公司,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杜兵不服,提出上訴。
杜兵及其辯護人的上訴及辯護意見中有一條格外引人注意:
上訴人主觀上無敲詐勒索受害人的故意,客觀上也無威脅或要挾的行為,只是將紅日公司的信息告知其董事會秘書,受害人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內也未報案。
不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杜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獲取紅日公司敏感資料,迫使該公司使用人民幣2999981.7元購買比特幣2099.7個轉移至其指定地址,其后將該比特幣變賣提現得款20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與此同時,紅日藥業在公告中也未披露本案一審及終審情況。
一位熟知本案案情的法律界人士也告訴記者,“該案并不是由藥廠(紅日藥業)報案,而是由相關部門發現并介入調查。”
今天(11月6日),記者致電紅日藥業詢問,判決書中提到的“商務往來送禮的清單和不正當商業行為的文件”究竟是什么,為何紅日藥業“心甘情愿”支付被告人“封口費”,一年多都不報案?
紅日藥業證券部工作人員表示:“案件屬于刑事犯罪,是涉及到我們企業安全的一個案件,公司這邊肯定是會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情的。”而對于案件前期情況,該名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
紅日藥業作為上市公司,為何沒有及時發布相關公告通報案情?上述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我們到必要的時候,公司這邊會考慮的,隨時關注我們公告就好。”
有意思的是,在這起敲詐案件中,與杜某全程保持聯系的紅日藥業時任董秘鄭某,已經從該職位上辭職。但鄭某并未離開紅日藥業,而是換了份工作,成為了公司董事、總經理。
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杜兵及其辯護人的上訴及辯護意見中還有一條:
在案證據不能證實上訴人收到了受害人支付的300萬元人民幣的財物,比特幣屬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屬于我國刑法保護的財產,并有相應的司法實踐,且僅憑上訴人的供述和汽車、住房登記在杜兵名下就認定其將所得贓款用于個人消費于法無據。
不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無法收集杜兵硬件錢包地址上的比特幣來源,但這是比特幣轉移支付的隱蔽性這一客觀原因造成的,同時也是杜兵選取比特幣作為支付對價方式的原因,其目的是更好地掩飾其犯罪行為。”
審查發現,紅日藥業確實是按杜兵的要求支付了約300萬元用于購買比特幣,并將比特幣轉移至杜兵指定地址,杜兵亦取得了相應的錢款并用于購買汽車、房產等。
最終,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比特幣屬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屬于我國刑法保護的財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書》中表示:
本案中,比特幣只是紅日公司向杜兵支付財產的手段,比特幣是否有財產屬性,不是本案關注的重點,故辯護人辯稱比特幣不受刑法保護的意見不予評價。
這讓人聯想到近日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起案件。據《法制日報》11月5日報道,這起案件的裁決承認了國內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受法律保護。而這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現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該裁決認為,雖然監管部門禁止ICO活動和虛擬貨幣交易,提醒投資者應該有效防范風險,但從未斷定個人比特幣交易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國內法律法規,比特幣不具有貨幣職能,但是這并不妨礙其屬于數字資產,可作為交付對象。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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