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0 16:05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紀律處分決定顯示,除對外擔保進展未及時披露違規行為外,公司2022年及2023年實際為華脈光電提供的擔保額度,均超出前期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擔保額度,超額擔保未履行股...
因公司存在對外擔保進展未及時披露,實際對外擔保額度超出股東大會審議額度等違規行為,日前,華脈科技及相關責任人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7月8日晚,上交所網站發布的《關于對南京華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顯示,2022年4月23日,華脈科技披露稱,公司擬為子公司江蘇華脈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脈光電”)提供3800萬元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公司分別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上述對外擔保預計額度的議案。經監管查明,2022年12月份,華脈光電續貸使用2022年新增的擔保額度2750萬元,但公司在這起擔保發生時未及時披露,遲至2024年5月10日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2023年4月20日,華脈科技對外宣布擬為子公司南京華脈物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脈物聯”)和華脈光電分別提供1000萬元、3800萬元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同時,對于華脈光電擬開展的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業務,為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所欠出租人的全部債務按持股比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公司分別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上述對外擔保預計額度的議案。經監管查明,2023年華脈物聯對外借款使用2023年新增擔保額度1000萬元;2023年12月份,華脈光電續貸使用2023年新增的擔保額度2750萬元;2023年5月30日,華脈光電對外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總額為3260.87萬元,公司同日對外簽訂《保證合同》,擔保范圍為華脈光電《融資租賃合同》發生全部債務的40%。對于這三起擔保事項,公司均未在實際發生擔保行為時予以披露,遲至2024年5月10日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在擔保額度內發生具體擔保事項時,有持續披露的義務,上市公司需要及時披露實際發生的擔保數額、擔保額度余額等相關信息。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擔保額度,本質上是股東大會對于擔保事項的概括性授權,額度內發生具體擔保事項時股東大會無需再行審議,但這不代表公司管理層無需向股東披露具體的擔保事項。公司未及時披露的,涉嫌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紀律處分決定顯示,除對外擔保進展未及時披露違規行為外,公司2022年及2023年實際為華脈光電提供的擔保額度,均超出前期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擔保額度,超額擔保未履行股東大會決議程序。
對此,上交所認定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對華脈科技及時任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楊位鋼、時任總經理姜漢斌、時任總經理楊勇、時任董事會秘書陸玉敏、時任董事會秘書陳革予以通報批評。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信息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的運行基礎,也是與投資者進行溝通最核心的的管道。公司的對外擔保事項沒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不排除可能會對投資者造成重大誤判及損失。董事長是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總經理是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的具體負責人,董秘是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具體負責人,高管理應承擔相應的義務。”香頌資本董事沈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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