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9 15:45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博匯股份成立于2005年,并于2020年登陸深交所創業板,公司主營業務為研發、生產、銷售應用于多領域的特種芳烴系列產品,主要產品為重芳烴衍生品、白油、基礎油、油劑、橡...
6月17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從博匯股份證券部獲悉,公司目前沒有具體復產時間,稅務部門已于6月14日到公司現場進行產品抽樣檢測,能否復產還要等待溝通及檢測結果。
消息面上,6月14日晚間,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鎮海區稅務局(下稱“鎮海區稅務局”)發布通報回應稱,在發現博匯股份存在少繳消費稅風險后,該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向企業送達了風險提示單,并多次開展了納稅輔導和約談。而在企業不主動配合消除涉稅風險的情況下,該局還于3月27日向其下發了《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企業對相關應稅產品依法依規繳納稅款。截至目前,企業未予繳納。
就在稅務部門回應前一天,博匯股份宣布,因經營資金困難,公司已于6月12日起對40萬噸/年芳烴抽提裝置、40萬噸/年環保芳烴油生產裝置及相關配套裝置進行停產。
二級市場方面,博匯股份股價經歷14日大跌后有所回升。截至18日收盤,該公司每股報5.65元,最新市值13.87億元。
停產是為止損?
博匯股份成立于2005年,并于2020年登陸深交所創業板,公司主營業務為研發、生產、銷售應用于多領域的特種芳烴系列產品,主要產品為重芳烴衍生品、白油、基礎油、油劑、橡膠增塑劑、瀝青等,重點應用于橡膠、瀝青、改性材料、日化、紡織、儲能材料、精密機械等領域。
本次停產事項,意味著博匯股份主營業務基本停擺。據其披露,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來源為上述裝置生產的產品,停產將會對公司營業收入、現金流和經營利潤產生不利影響。受此影響,博匯股份股價于6月14日大跌19.91%,當日收盤價報5.43元/股,創下上市以來新低。
影響如此巨大,博匯股份為何仍然選擇停產?該公司給出的理由是“經營資金困難”。
自2023年以來,博匯股份業績持續虧損。2023年年報顯示,公司去年實現營業收入27.78億元,同比下降6.32%;歸母凈利潤虧損2.03億元,同比下降233.72%。今年一季度,公司歸母凈利潤繼續虧損9942.68萬元,比上年同期下滑284.55%。
關于去年以來凈利潤大幅下滑,博匯股份表示,主要是基于公司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2023年7月以后生產銷售的“重芳烴衍生品”需按“重芳烴”繳納2105.20元/噸的消費稅所致。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停產也與上述稅收政策變化有關。一方面,該公司正面臨鎮海區稅務局的消費稅補繳催促,將對公司利潤造成約5億元負面影響。另一方面,上述停產裝置涉及“重芳烴衍生品”,繼續生產將進一步帶來消費稅稅負。6月17日,博匯股份證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具體復產時間尚未確定,能否復產還要依據與鎮海區稅務局的溝通結果。
自2020年上市以來,博匯股份通過IPO、可轉債合計融資8.2億元。但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公司貨幣資金為3.99億元,資產負債率已達到74.75%。除停產外,博匯股份還可能采取其他節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逐步安排員工放假、減薪、裁員等方式。
有業內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在下游需求持續疲軟的背景下,博匯股份停產事項對行業整體影響并不大。從長遠來看,對同業競爭者來說,由于供應減少或能帶來微量漲價利好,另一方面也是一種“提醒”。
稅務仍存爭議
事實上,關于“公司重芳烴衍生品是否應該繳納消費稅”的爭議已經持續近一年,但始終未有定論。
早在2023年6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其中規定“對石油醚、粗白油、輕質白油、部分工業白油(5號、7號、10號、15號、22號、32號、46號)按照溶劑油征收消費稅”,“對混合芳烴、重芳烴、混合碳八、穩定輕烴、輕油、輕質煤焦油按照石腦油征收消費稅”,“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發布前已經發生的事項,不再進行稅收調整”。
隨后,博匯股份多次公告提示稅收政策對公司經營影響的風險,并于當年7月開始對芳烴抽提裝置進行改造,將產品從“重芳烴”升級為“重芳烴衍生品”。該公司認為其生產的“重芳烴衍生品”從生產工藝、產品屬性、主要成分、常溫下物理狀態等各項指標,與相關規定的石腦油有明顯差異,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
但鎮海區稅務局并不認可上述說法。3月29日,博匯股份披露稱,已收到鎮海區稅務局澥浦稅務所《稅務事項通知書》,其中要求公司2023年7月以后生產銷售的“重芳烴衍生品”,應按“重芳烴”規定征收消費稅。6月14日晚間,鎮海區稅務局再次發布通報稱,已多次催促博匯股份補繳稅款。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稅務專業學位行業導師汪蔚青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現有信息來看,上述爭議主要源自于兩個問題:一方面,目前沒有相應資料證明“重芳烴衍生品”與“重芳烴”是否存在本質差別,而“重芳烴衍生品”是否需要征收消費稅,在稅法及相關條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在“重芳烴衍生品”的生產環節中是否會生成“重芳烴”,從公司公告和稅局披露信息看,尚不得而知。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汪蔚青指出,如果在“重芳烴衍生品”的生產環節中會生成“重芳烴”,那么博匯股份同樣需要繳納消費稅。
6月17日,博匯股份證券部相關負責人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鎮海區稅務局已于6月14日前往公司現場,并對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目前公司正在等待結果的公布。
汪蔚青表示,上述爭議也給稅收立法、執法提供現實參考。為減少基層執法單位因缺乏相關依據而出現的自由裁量,接下來應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給出統一的政策執行口徑,進而推動稅收立法的進一步健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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