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3 08:44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作者:俠名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根據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銀行保險監管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主觀...
銀行、保險業即將迎來統一處罰裁量標準!
12月12日,記者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擬統一處罰裁量標準,明確處罰時效、適用情形、幅度標準等。
所謂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辦法將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引導、震懾作用,懲戒違法違規行為,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在業內人士看來,辦法同時考慮了處罰實踐的復雜性,預留了一定裁量空間,避免“一刀切”造成執法僵化。
處罰時效最長5年
根據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銀行保險監管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制定辦法是總局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舉措。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記者對比發現,辦法對涉及裁量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例如,在處罰時效方面,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也就是說,辦法執行后,一般的違規行為如果超過2年則不會被處罰,也不會出現按照已作廢的監管規定來對當時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情況。”滬上某分析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直言。
辦法還對處罰做了細化,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適中處罰、從重處罰五類具體適用情形,提高執法可操作性。對于違法行為輕微、沒有主觀過錯、超過處罰時效等情形,可以不予處罰。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檢查前主動供述監管未掌握違法行為等6種情形,可以減輕處罰。但違法行為涉及面廣、影響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體性特征的,違法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大等情況,將依法從重處罰。
此外,對于同一主體因同一類違法行為,5年內再次被罰也會從重處罰。
主次分清問責到人
辦法同時明確了認定人員責任應當綜合考察當事人崗位職責、與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實際危害后果等因素;處罰多名責任人員時,應當區分責任主次。
《國際金融報》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以來,保險業處罰數據中,越來越多的相關負責人被予以處罰。以12月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為例,陽光財險及其分支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518萬元;陸家嘴國泰人壽因涉及“虛列會議費套取費用”“部分保單客戶資料信息不真實”等7項違法違規事實,該公司總部及北京分公司以及其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312萬元;中郵人壽因涉及“未經批準變更公司營業場所”“公司內部管理不健全”等9項違法違規事實,被處以罰款147萬元,相關責任人被罰8萬元至10萬元不等;因財務數據不真實,人保健康總部及廣東分公司以及相關負責人合計被罰41萬元。
在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召開的三季度銀行業保險業數據信息新聞發布會上,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工作相關負責人劉志清表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前三季度共處罰銀行保險機構2978家次,處罰責任人員5512人次,罰沒合計63億元。
根據普華永道日前的統計數據,保險業三季度處罰總額為9092萬元。其中,個人罰款占總額18%,公司罰款占82%,且處罰金額均保持上升趨勢。
處罰種類適用方面,考慮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使用頻率較高,辦法明確了罰款的裁量幅度標準,違法所得的認定及計算標準等。明確銀行業保險業從輕、適中、從重罰款幅度標準,例如,銀行業法定罰款幅度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按照5萬元至20萬元(不含本數)、20萬元至35萬元(不含本數)、35萬元至50萬元的標準,分別把握從輕、適中、從重罰款。保險業從重罰款原則是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70%以上、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金額幅度內處以罰款。
辦法補充稱,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的多個法律規范均規定應當給予罰款的,應當依照罰款數額較高的規定給予罰款處罰。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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