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4 09:45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吳珊昌校宇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對于“閃離”現象,基金經理自稱有苦衷,“基金經理只是職場打工人,很想把業績做好,那些無法向投資者公開解釋的原因,往往才是主動離職的導火索。”...
“我還被‘關’在基金封閉期里,管理產品的基金經理卻‘半道下車’了,可我認購封閉式基金就是出于對明星基金經理的信任”。近年來,基金經理在募集期、封閉期及產品成立不久(即基金運作的關鍵期)便“閃離”的現象頻現,引發“留守”基民不滿,甚至直接影響到“長期穩健投資是最佳理財策略”的行業共識。
對于“閃離”現象,基金經理自稱有苦衷,“基金經理只是職場打工人,很想把業績做好,那些無法向投資者公開解釋的原因,往往才是主動離職的導火索。”
被連帶“炮轟”的機構主體——公募基金也覺得“委屈”,“基金行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金融行業執業規范的雙重約束,基金公司沒辦法完全約束基金經理離職。”
近日,基金業迎來對基金經理自律管理的“最強音”。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修訂發布自律新規,對基金經理隨意離職等多類情況進行強有力的約束,精準有力回應市場關切。
《證券日報》記者在與基民、基金經理、基金公司及渠道方、基金評價機構等的交流中發現,新規增強了投資者的安全感,基金經理也有了對“特殊情形”的解釋機會,業內對一些過去實踐中待明確之處也逐步達成共識。但是,包括封閉期基金產品能否設置臨時開放期、基金管理人如何從產品營銷層面實現基金經理“去明星化”等在內的中長期課題,仍需行業在發展中探索最優解。
基金經理“閃離”遭詬病
市場各方都稱有苦衷
“擬任基金經理具有多年投研經驗,過往曾打造多只五星評級基金”。很多基金公司在發行募集新基金時,都進行過類似內容宣傳。不過,貌似霸氣的“五星好評”背后,基金經理其實并沒有真正與產品“綁定”。
據東方財富(14.740,0.02,0.14%)Choice數據統計,截至12月1日,年內共有117家基金公司離任基金經理255人,部分人員卸任時,所管理的產品還處于封閉期。另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有1800余只產品(僅含主代碼)涉及基金經理離職,其中含有封閉期、持有期的基金超過400只。
《證券日報》記者進一步翻閱相關公告發現,基金經理“閃離”的現象并不在少數。例如,11月份,某基金公司公告旗下一位基金經理卸任所有在管產品并離職,其中一只6個月定開混合基金目前正處于封閉期,這只產品在該基金經理任職期間虧損17.39%。
再如,一位基金經理所管理的混合型發起式基金在今年2月底剛成立不久,就因個人原因于3月初離職,也就是說,該基金經理任職時間僅10天左右。而從收益看,接任基金經理的成績并不理想,任職回報為-14.52%。
如果把時間線拉長,去年,一只一年期持有混合基金距離發行還有一周時間突然調整募集期,同時原擬任基金經理發生變更,此后證實該基金經理離職。
同樣是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另一只基金成立于2021年末,不過成立不到一年,原基金經理就因個人原因離職,其任職回報為-12.42%。
“發行新產品時宣傳擬任基金經理有各種獎項加持,結果封閉期內業績接近‘腰斬’不說,基金經理還提前‘下車’。”從基民高女士曬出的賬戶情況來看,其以51萬余元的本金購買某3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產品,目前持有逾2年,持有收益率為-35.9%,虧損金額接近19萬元。
另一位入市近8年的基民常先生在遭遇類似情況后抱怨稱:“本想和基金產品天長地久,奈何基金經理扭頭就走,說好的注重長期投資呢?”
不過,離職的基金經理也覺得無奈。《證券日報》記者摸底調查了解到,多數基金經理并非一言不合便離職,“錢沒給夠”“心里委屈”或是主因。
一位去年離職的基金經理對記者透露:“薪資不達預期、研究支持太弱、公司發展戰略與個人理念不匹配、職場人事關系緊張……這些無法向投資者公開解釋的原因,往往是基金經理主動離職的導火索。”
“都說買基金就是買基金經理,但對于如何設計、包裝、營銷基金等,我們作為打工人多數時候并不掌握決定權,只是接受基金公司統一安排。”華北地區某公募機構“新生代”基金經理解釋稱,如果基金公司盲目追求規模,過度消費基金經理,也有可能讓他們壓力過大,投資變形,不得不離職。
但有渠道方持不同意見:“既然基金經理在事先了解產品封閉期時長等情況下接手管理,就該有契約精神。”
對此,格林基金人力資源相關負責人認為:“基金的本質是代客理財,基金經理‘閃離’不利于所管基金業績增長,也有違基金長期投資的理念。產品變更基金經理后,可能會調整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持倉標的,這既增加基金的交易成本,也會導致基金投資策略的延續性難以保障。”
“基金運作關鍵期,需要基金經理的全程參與和把控。基金經理‘閃離’,會影響基金的募集效果與后續管理,給投資者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及損失,基金公司還可能面臨聲譽風險。”排排網財富管理合伙人汪普秀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坦言。
從業自律新規落地
增強對“閃離”的約束力
基金經理“閃離”,作為主體機構的公募基金也被基民“炮轟”。那么,基金公司能否從內部做到完全約束?
華東地區某大型公募機構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基金行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受到《勞動法》和金融行業執業規范的雙重約束。基金公司沒有辦法超越《勞動法》干預基金經理的去留。不過,新規發布后,基金公司可以在守法的基礎上,依靠行業自律的力量約束基金經理‘閃離’。”
該工作人員所提及的新規,是指11月24日中基協修訂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規則》)。其中,《注冊登記規則》明確14項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的情形,包括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募集期、封閉期內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24個月(含靜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8個月(含靜默期);從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離職未滿6個月的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等。
“新規對于基金持有人來說是一個鼓舞人心的消息。”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李睿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規強化了對投資管理人員流動的合理性和平穩性要求,對基金經理離職后去新公司發行產品有了更多限制,增加了募集期、封閉期基金經理的離職成本,從基金經理注冊審核上為其隨意離職帶上“緊箍咒”,或可有效防止類似情況發生。
此外,多數基金公司對基金經理“閃離”并非坐視不管,而是在能力范圍內積極給予應對方案。華北地區某小型公募機構以旗下曾有基金經理在產品封閉期離職為例,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公司會安排精兵強將‘救火’,例如由業績優異的基金經理接任,并承諾會管理產品較長一段時間,且盡力做到過渡期的業績表現讓渠道方和投資者滿意。”
李睿則建議,基金公司可加強信息披露,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切,對于基金經理離職的情況,也要給出真實明確的答復,語焉不詳的信息披露最終損害的是公募行業的公信力。
在晨星(中國)基金研究中心高級分析師代景霞看來,行業自律規則不斷完善,有助于加強投資者保護、增強市場透明度、規范市場行為和提高公募基金行業聲譽,這對吸引更多投資者加入以及推動公募基金行業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代景霞認為,自律規則的有效性和影響力取決于其執行和監管的力度,確保自律規則得到全面執行和有效監管是關鍵,這需要監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市場各方的共同努力。
受訪公募機構已從內部著手,多措并舉減少基金經理頻繁流動及相關影響。
“基金經理任職是否穩定,關鍵看其與所在基金公司的價值觀是否趨同。”格林基金人力資源相關負責人介紹稱,其一,公司實施年度考核與長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激勵機制,引導基金經理更加關注長期業績;多方位保障基金經理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營造和諧的工作環境和氛圍。其二,公司重視投研團隊整體實力的培養,擁有穩固的人才矩陣與后備力量,即使有基金經理因業績考核、人才競爭等原因流動時,也盡力把影響降到最低,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朱雀基金表示:“公司更多強調投研人員集體智慧與協作,一方面強化研究能力,另一方面降低個人英雄主義風險。基于公司股票庫匯聚各產業鏈組的研究成果,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授權構建與調整投資組合,努力實現可持續的長線回報。”
華北地區某中小型公募機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內部考核激勵機制的工作人員向《證券日報》記者坦言:“公司會在合規范圍內盡可能多與基金經理溝通,用正向激勵引導他們不在短期頻繁跳槽,如為他們提供更多晉升通道等。”
此外,還有基金評價人員建議從代銷機構角度給基金經理隨意離職“設限”。他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稱:“基金代銷機構可以將職業操守、文化觀念等因素納入與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銷售合作的考評維度中,若市場自發對基金運作關鍵期隨意離職的基金經理‘差評’時,他們就不敢隨意‘閃離’了。”
市場各方
提出多項建設性意見
不過,新規中部分表述待清晰之處也引發市場討論。
例如,有投資者提出疑惑:“對基金經理來說,持有期的產品算不算《注冊登記規則》中提到的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封閉期?”對此,有資深業內人士分析稱:“只要基金產品當下狀態處于封閉期,就都算。”
另有投資者提問:“如果基金經理管理的是一只一年定開產品,且已管理了多輪周期,在產品處于封閉期無特殊情況下主動離職,是否離職時間也需要滿24個月(含靜默期)才能注冊為基金經理?”上述資深業內人士表示:“只要基金經理的離職時間卡在產品封閉期,就觸發了24個月的‘門檻’(18個月的懲罰和6個月的靜默期),與其管理多少輪周期無關系,不然對投資者而言確實不公平。不過,新規發布前的相關離職情況不會按此追究。”
除了上述對于新規細節的討論,市場還對如何更好地解決基金經理“閃離”提出了建設性的思考。其中,為“被鎖住”的投資者開設“下車”通道、產品營銷層面實現基金經理“去明星化”、薪酬與投資者收益綁定等也被市場各方提上“議程”。
汪普秀提議,針對封閉期的基金經理離任,基金管理人應設置臨時開放期,把選擇權還給投資者。
華東地區某公募機構曾有基金經理在產品封閉期離職,該機構產品部工作人員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我們確實研究過產品變更基金經理時,能否以產品開放贖回等方式為在封閉期內的投資者提供‘下車’通道,但基金封閉期開放贖回是嚴格的執行過程,涉及的各種流程均需要報備、審批等,解釋成本極高。此外,監管層面未制定相關硬指標,行業也暫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先例可參考,基金合同內更沒有相關條款可以作為支撐依據。”
華北地區某小型公募機構也坦言:“增加封閉期贖回通道這一條款并非易事,需要評估該行為帶來的影響,以及在此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細節、費用等問題。”
此外,還有機構建議解決問題要前置,從產品營銷層面實現基金經理“去明星化”。“基金公司應把產品賣點集中在其本身的設計上,而非基金經理個人的包裝上。多數基金公司在產品營銷過程中,對基金經理的宣傳用力過猛,卻忽略了如此‘收益來源’的歸因存在不可持續的風險。但目前渠道方和投資者還是抱有‘基金經理過往業績就代表其未來業績’的思維,產品營銷一下子實現‘去明星化’確實不好實現。”
此外,部分投資者希望機構把基金經理薪酬與投資者收益綁定。事實上,監管早已引導公募機構通過薪酬制度,約束基金經理頻繁流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2022年,證監會發布《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提到,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實施薪酬遞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追索扣回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離職人員。
李睿建議,基金公司可加強基金經理收入與基金凈值表現的聯系;對于持有期基金,可加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的跟投力度,比如對此類基金設定最低跟投標準等,以加強基金管理人與持有人的利益綁定。
“公司對于基金經理的考核與業績密切相關,長期業績不佳也會在基金經理的薪酬待遇方面有所體現。”華北地區某小型公募機構前臺崗人員建議,如業績考核無法改善產品業績,也可以考慮引入雙基金經理。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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