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6 15:36 | 來源:金融界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上述事項達到了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但金楓酒業未通過臨時公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業績預虧公告中提示存貨跌價準備的相關風險及對年度經營業...
11月15日,上交所發布公告,對上海金楓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董秘張黎云予以監管警示。
根據上海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上海金楓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2]108號)查明的事實,2022年1月27日,上海金楓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楓酒業或公司)計提存貨跌價準備394.38萬元,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20年度)經審計歸母凈利潤的32.22%。
上述事項達到了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但金楓酒業未通過臨時公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業績預虧公告中提示存貨跌價準備的相關風險及對年度經營業績的具體影響。直至2022年4月2日,金楓酒業才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了相關信息,并于2022年8月19日才單獨披露關于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臨時公告。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對存貨計提大額減值,應當及時公告并充分提示相關風險。金楓酒業有關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事項披露不及時,影響了投資者的合理預期,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2.1.3條、第2.1.6條、第2.2.1條、第7.7.6條等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張黎云(任期2002年5月10日至今)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上海金楓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張黎云予以監管警示。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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