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9 15:00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IPO]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前述監管警示文件指出,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影響,公司應當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事項采取恰當的會計處理,并...
上交所網站近日披露了關于對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云科技”,688316.SH)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經查明,2022年6月7日,青云科技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定期報告的更正公告。因在第三方硬件采購及銷售業務中,硬件產品由供應商直接運輸至客戶指定交貨地點,公司并未控制該存貨,因此第三方硬件采購及銷售業務應當調整為凈額法核算,并據此需對公司2021年度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以及第三季度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其中,2021年一季報調減營業收入2,241萬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科目的25.61%;2021年半年報調減營業收入5,099萬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科目的27.68%;2021年三季報調減營業收入5,099萬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科目的17.30%。
前述監管警示文件指出,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影響,公司應當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事項采取恰當的會計處理,并在定期報告中客觀、準確地披露。公司部分事項會計處理出現差錯,導致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報告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其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5.1.2條等有關規定。
時任財務負責人崔天舒(任期2019年5月27日至今)具體負責公司財務事項工作,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負有相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4.2.1條、第5.1.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科創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青云科技和時任財務負責人崔天舒予以監管警示。
青云科技于2021年3月16日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發行價格為63.70元/股。上市第11個交易日,即2021年3月30日,青云科技破發。
青云科技是一家具有廣義云計算服務能力的平臺級混合云ICT廠商和服務商,以軟件定義為核心,致力于為企業用戶提供自主可控、中立可靠、性能卓越、靈活開放的云計算產品與服務。
青云科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1200萬股,占發行后總股本的25.28%。青云科技此次募集資金總額為7.64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6.87億元。
公司最終募集資金凈額較原計劃少5.01億元。2021年3月9日,青云科技發布的招股說明書顯示,公司擬募集資金11.88億元,將用于云計算產品升級項目、全域云技術研發項目、云網一體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補充流動資金項目。
青云科技首次上市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中金公司,保薦代表人是王鶴、李振。青云科技首次發行費用共計7712.16萬元,其中,中金公司獲得保薦及承銷費用5796.23萬元。
青云科技連續5年虧損,歸母凈利合計虧損8.8億元。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青云科技實現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9647.78萬元、-1.49億元、-1.90億元、-1.63億元、-2.83億元。
以下為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科創公監函〔2022〕0012號
關于對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青云科技,A股證券代碼:688316;
崔天舒,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負責人。
經查明,2022年6月7日,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定期報告的更正公告。因在第三方硬件采購及銷售業務中,硬件產品由供應商直接運輸至客戶指定交貨地點,公司并未控制該存貨,因此第三方硬件采購及銷售業務應當調整為凈額法核算,并據此需對公司2021年度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以及第三季度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其中,2021年一季報調減營業收入2,241萬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科目的25.61%;2021年半年報調減營業收入5,099萬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科目的27.68%;2021年三季報調減營業收入5,099萬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科目的17.30%。
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影響,公司應當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事項采取恰當的會計處理,并在定期報告中客觀、準確地披露。公司部分事項會計處理出現差錯,導致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報告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其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5.1.2條等有關規定。
時任財務負責人崔天舒(任期2019年5月27日至今)具體負責公司財務事項工作,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負有相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4.2.1條、第5.1.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財務負責人崔天舒予以監管警示。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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