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4 08:49 | 來源:環球網 | 作者:俠名 | [IPO]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值得關注的是,東莞證券最近一次發布招股說明書還是在2017年1月,當時的保薦機構是東方花旗證券,但時至今日東莞證券才走到審核的關口,且在此期間并未公開更新過招股....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國性綜合類證券公司,也是全國首批承銷保薦機構之一,該公司目前正在主板申請上市。
????????值得關注的是,東莞證券最近一次發布招股說明書還是在2017年1月,當時的保薦機構是東方花旗證券,但時至今日東莞證券才走到審核的關口,且在此期間并未公開更新過招股說明書。根據2017年初公布的數據,東莞證券2016年的營收和歸母凈利分別為22.33億元和8.28億元,2022年1月20日錦龍股份披露東莞證券業績數據則顯示,2021年營收和歸母凈利分別為27.29億元和9.42億元,從長周期來看成長性非常低,對此有投資者指出這也意味著東莞證券已經過了發展的“黃金期”。
????????但另一方面公開數據顯示東莞證券的高管人員薪酬非常高,在2017年初發布的招股書中披露,在該公司總共11名專職董監高人員中,年薪低于300萬元的只有董事會秘書及兩名職工監事,當年董事長張運勇先生年薪更是高達430萬元以上;另據東莞證券2020年年報顯示,東莞證券的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計仍然高達2150萬元左右,全部董監高薪酬支出更是高達2357.27萬元,董事長陳照星的薪酬更是高達548.27萬元。
????????而且2020年年報中還顯示,東莞證券合并口徑下母子公司共有員工三千余人,同年現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科目金額為90323.96萬元,對應人均人力成本約為30萬元左右,也即東莞證券的董事長薪酬相當于職工平均薪酬的20倍左右。
????????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同地區的廣發證券2020年年報顯示該公司董監高薪酬支出共計2,819.03萬元,僅略高于東莞證券,但是廣發證券的營收規模接近東莞證券的10倍、凈利潤相當于東莞證券的12倍以上;廣發證券的董事長薪酬則為242.20萬元,僅相當于東莞證券董事長陳照星的一半左右。
????????2020年年報披露,東莞證券母公司員工人數為2830人,其中研究人員僅為36人,占比尚不足1.5%。另據此前公開信息,有“激素茅”之稱的大牛股長春高新于2021年5月20日見頂于522.17元,隨后開始猛烈下跌,至目前股價僅在170元左右,累計跌幅高達近70%。而就在長春高新股價剛剛堅定后,東莞證券就發布了對長春高新的研報并給出“推薦”評級;在這份研報中,東莞證券預計公司2021年和2022年的每股收益分別為9.75元和12.27元。
????????此后伴隨著長春高新的一路下跌,東莞證券則是一路唱多,分別在6月8日、8月16日、11月1日、12月24日多次發布研報力挺長春高新的股價,并在12月24日最近一期研報中預計長春高新2021年和2022年的每股收益分別為10.12元和13.01元,再次提高了對長春高新的業績預測。
????????除了研究能力飽受質疑之外,東莞證券的核心業務也即證券經紀業務的風險控制也備受質疑。2022年1月,證監會網站公布的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7號顯示,福建證監局對梁錦堂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書顯示,梁錦堂為證券從業人員,于2009年6月15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擔任東莞證券厚街分公司營銷總監。
????????經監管機構查明,梁錦堂存在操作“王某娟”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的違法事實。“王某娟”證券賬戶于2016年11月8日開立于在東莞證券厚街分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間,梁錦堂私下接受王某娟委托,操作“王某娟”證券賬戶進行交易,累計成交金額501.60萬元。
????????福建證監局指出,梁錦堂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梁錦堂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梁錦堂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此外,投行業務更是代表了一家證券公司的經營實力。2018年9月,貴州證監局向東莞證券出具警示函。函件顯示,龍里縣供排水總公司將所發行“15龍里債”募得的2.25億元轉借給龍里縣水務局等8家單位,而東莞證券作為債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規定,督促發行人遵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的規定。
????????同年12月,東莞證券作為“15華容債”、“16南縣債”的受托管理人,又因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盡職調查及受托管理義務,未能持續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被湖南證監局出具警示函。據悉,湖南證監局在對上述債券進行現場檢查和延伸現場檢查中,發現“15華容債”項目存在未對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權屬關系進行充分核查,盡職調查底稿中部分數據錯誤的情形,且東莞證券未及時發現募集資金未用于核準用途;“16南縣債”則未對發行人是否屬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進行核查,未見2017年1月至6月受托管理相關底稿,且存在部分訪談底稿無當事人簽名、與不同對象的訪談,問題和回復內容完全相同等情形,這令人懷疑東莞證券在投行業務中的執業能力和操守是否充足。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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