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09:18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未知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訴訟的基本情況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原告鞍鋼公司因與被告天津鞍鋼國際北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鞍鋼”)之間的業務關系共收到天津鞍鋼轉讓的4份電子銀行承兌匯...
證券代碼:600839 證券簡稱:四川長虹 公告編號:臨 2021-060 號 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終審判決 ●當事人地位:二審上訴人 ●涉案的金額: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訴鞍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鋼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件金額合計人民幣 9,032,625 元及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審案件涉及的受理費合計98,464.63 元由公司承擔。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上述票據案件二審法院已判決,尚未進入執行階段,且根據《票據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若上述票據案件中公司履行清償義務后,對其前手享有再追索權,公司目前暫無法預計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在上述票據案件進展過程中,公司將積極維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 公司于 12 月 23 日收到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21)瓊民終 847 號等 4 份《民事判決書》,現將相關訴訟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原告鞍鋼公司因與被告天津鞍鋼國際北方貿易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鞍鋼”)之間的業務關系共收到天津鞍鋼轉讓的 4 份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金額合計 9,032,625 元,上述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原告鞍鋼公司向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承兌人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拒絕付款,原告鞍鋼公司遂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海航集團有 限公司、承兌人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及背書人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請訴訟。本公司為上述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人之一。 原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分別為(2020)瓊 96 民初 244 號、(2020)瓊 96 民 初 302 號、(2020)瓊 96 民初 442 號及(2020)瓊 96 民初 431 號}判決結果如下: 1、被告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海航集團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進出口有限公司、寧波昊熙源貿易有限公司、中商聯合供應鏈(上海)有限公司、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頂創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鞍鋼國際北方貿易有限公司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鞍鋼股份有限公司合計 9,032,625 元。 2、如果未按上述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上述銀行承兌匯票案件一審受理費合計 98,464.63 元,由被告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海航集團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進出口有限公司承擔。
二、本次訴訟判決結果 二審民事判 上訴人 被上訴 涉案金額 目前進展 二審判決結果 決書案號 人 (2021)瓊民 1、駁回上訴,維持 終 847 號 、 9,032,625 原判。 (2021)瓊民 四川長 鞍鋼股 元 及 延 期 2、本案二審案件受 終 850 號 、 虹電器 份有限 履 行 期 間 二審終審 理費由上訴人四川 (2021)瓊民 股份有 公司 的 債 務 利 判決 長虹電器股份有限 終 851 號 、 限公司 息 公司負擔。 (2021)瓊民 3、本判決為終審判 終 852 號 決。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上述票據案件二審法院已判決,尚未進入執行階段,且根據《票據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若上述票據案件中公司履行清償義務后,對前手享有再追索權,公司目前暫無法預計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在上述票據案件進展過 程中,公司將積極維護公司及股東合法權益。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公告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證券時報》發布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 年 12 月 27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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