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09:52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吳曉璐 | [科創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2020年3月份和2021年3月份,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繼實施,切實提高了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有力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并為推進注冊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此后,...
上海證券交易所數據顯示,截至7月25日,科創板上市公司達313家,總市值4.88萬億元。開市兩年以來,科創板運行平穩,集聚了一批“硬科技”企業。與此同時,科創板各項制度創新經受住了市場考驗,并在創業板注冊制改革中“輸出”了成功經驗。
市場的有效運行離不開法治的保障。市場人士認為,科創板成立之初,證券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為科創板量身打造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明確了監管機構、發行人、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等各市場參與主體的預期,維護了市場平穩運行,并為注冊制改革的穩步推行積累了有效經驗。未來,隨著“升級版”證券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構建,以及“零容忍”理念的貫徹落實,將為穩步推進全市場注冊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供給穩定市場預期
科創板“試驗田”成效顯著
科創板設立之初,以《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為中心,證券監管部門出臺了一系列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為改革措施平穩落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3月份和2021年3月份,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繼實施,切實提高了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有力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并為推進注冊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此后,相關配套制度不斷落地。
“整體來看,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司法保障的增強,在注冊制改革中起到了穩定預期的作用,市場各參與方的事前和事后預期增強,即需要滿足什么條件能夠進入資本市場,如果違規了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法學教授鄭彧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此背景下,發行人可以做出更加理性、正確的發行上市決策;而近兩年一些涉及中介機構的虛假陳述典型案例,則對中介機構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促使其盡職履責,做好資本市場的“看門人”;此外,投資者亦增強了對資本市場的信心,同時更加自覺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總體上,圍繞科創板注冊制改革出臺的一系列規則,有助于厘清注冊制的內涵,并細化了適用標準尺度,明晰了司法裁量路徑。”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持續有效的法治供給對于形成穩定合理的市場制度規范體系非常關鍵。規則和預期越清晰,市場活力就越能被激發出來。比較典型的例子是對科創屬性的理解及適用標準的不斷細化。
“兩年來,圍繞著科創板注冊制改革,證券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頒布了很多法律法規,科創板注冊制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李建偉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科創板注冊制改革推進,發行條件由準入門檻式轉向發行條件披露式,企業融資效率提升,對于投資者而言,法治供給的增加,有效地提升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
“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兩年以來,市場運行平穩,科創板‘硬科技’成色和市場包容性逐步顯現,以信披為核心的理念深入人心,市場化的準入機制增強了市場各方預期。”鄭彧表示,從科創板兩年來的經驗看,科創板的制度規則經受住了市場考驗,一方面,將事前審核放權于市場后,并沒有出現此前市場所擔憂的情況,而且運行良好;另外,從事后監管來看,監管層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顯著增強,有效震懾了市場各參與方,保障了市場良好運行。
2020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推動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付諸實踐,有助于證券民事賠償制度與行政、刑事責任追究機制形成立體化的制度合力,共同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特別是注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此后,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的五洋債欺詐發行案、飛樂音響(3.090, -0.02, -0.64%)(維權)虛假陳述案和輝豐股份虛假陳述案,先后迎來一審判決,今年4月份,投服中心對康美藥業啟動了特別代表人訴訟。
“上述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案件獲得一審判決,以及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落地,體現了在新證券法下,人民法院對于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增強,全面注冊制改革的司法保障體系已經初步建立。”鄭彧表示。
“升級版”證券執法司法體系
保障注冊制改革穩步推進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資本市場未來5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主要目標。
此后,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接受采訪時表示,隨著注冊制改革的逐步推行,在放寬前端準入的同時,對加強后端的監管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意見》完善了中國特色證券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頂層設計。《意見》以體制機制改革為主線,確立了“十四五”證券執法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標與重點任務,目標清晰、路徑明確,對于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高效銜接,提高證券執法司法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郭靂表示,證券監管執法是一個有機整體。中后端的持續監管和有效問責需要及時跟上,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刑事追究共同構成立體化的懲戒約束體系,必然會對前端的注冊發行實踐形成正向激勵,相互作用,共同塑造全市場對于注冊制的正確認知。
李建偉認為,《意見》的發布與實施將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體系建設,健全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體制機制,提高執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為加快建設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有力支撐。具體而言,一是在法律規范的設計理念上,將能有效應對去中介、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現狀;二是在法律規范的具體設計上,法律責任的威懾功能、懲罰功能,在執法、司法環節的結構性障礙能得到有效破除,并充分地遏制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活動;三是在規范的落實上,查處證券違法活動的行政執法專業化程度將會進一步加強,執法與司法的協調機制也會隨之加強。
“《意見》進一步強調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各項舉措切中要害。”鄭彧認為,“放管服”中的“管”,并非事前準入的行政管控,而是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監管。可以預見,《意見》頒布后進一步的監管舉措會對違法違規行為主體產生強有力的威懾,由此保障注冊制改革穩步推進。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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