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3 08:47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俠名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法院已裁定案件重新審理,審理結(jié)果存在不確定性,尚無法準(zhǔn)確評估對公司經(jīng)營的影響。公司將積極采取應(yīng)對措施,維護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利益;公司...
證券代碼:600830 證券簡稱:香溢融通 公告編號:臨時 2021-027 香溢融通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guān)于房屋租賃合同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dǎo)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zhǔn)確性和完整性承擔(dān)個別及連帶責(zé)任。 重要內(nèi)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寧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三七一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訴訟事項,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出具一審判決。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 年 9 月 16日,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已立案審查。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定指令寧 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裁定一、撤銷本院(2019)浙 02 民終 5113 號民事判決及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審程序?qū)徖怼?公司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
一、公司房屋租賃事項的主要情況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與一三七一公司簽訂《租賃合同》、《補充協(xié)議》, 公司將擁有的位于寧波市海曙區(qū)藥行街 195 號(證載面積 18,260.40 平方米,其中公司已經(jīng)出租給浙江麥當(dāng)勞餐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當(dāng)勞)的面積除 外)的城隍廟商城地塊等房產(chǎn)出租給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5 日,公司與一三七一公司簽訂了《員工借用 協(xié)議》。2016 年 2 月 16 日,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二》,租期延長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述合同、協(xié)議簽訂后,一三七一公司開始承租支付租金。公司于 2015年 7 月 20 日按照房屋現(xiàn)狀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產(chǎn)。
一三七一公司開始對租賃 房產(chǎn)進行裝修工程,直至 2018 年 5 月 1 日開業(yè)。租期內(nèi),一三七一公司出現(xiàn)逾 期不付租金及員工工資,且未按期提供后續(xù)銀行保函,公司催要無果。2018 年 5月 16 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發(fā)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實質(zhì) 性的補救措施。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約定向一三七一公司發(fā)出《解除 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賠償損失,拒絕歸還房屋。 二、 訴訟案件情況 鑒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嚴(yán)重違約行為,公司多次與其協(xié)商談判無果,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向?qū)幉ㄊ泻J飬^(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8 年 12 月 4 日,寧 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就上述訴訟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法院受理前述訴訟案件后,一三七一公司(反訴原告、原審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訴狀》,法院合并審理,并向公司(反訴被告)出具《應(yīng)訴通知書》。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號民事判決書。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一 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2019 年 12 月 3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 院的舉證通知書、傳票,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 02 民終 5113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一三七一公司負(fù)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請執(zhí) 行,2020 年 6 月 10 日,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立案。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議庭 成員通知書》,案號(2020)浙民申 3197 號,再審申請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 02 民終 5113 號民事判決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已立案審查。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 3197 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指令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公司與一三七一公司簽訂合同的具體情況以及訴訟情況,詳見公司臨時公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 2019-056 、 2019-067 、 2020-035 、2020-056、2021-011。
三、 訴訟案件的進展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再 17 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撤銷本院(2019)浙 02 民終 5113 號民 事判決及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審程序?qū)徖怼1静枚ㄏ到K審裁定。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rèn)為一三七一公司系港資獨資企業(yè),且爭議標(biāo)的額大,案情復(fù)雜,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故本案宜由本院按一審程序立案審理,原一、二審判決應(yīng)予撤銷。
四、 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法院已裁定案件重新審理,審理結(jié)果存在不確定性,尚無法準(zhǔn)確評估對公司經(jīng)營的影響。 公司將積極采取應(yīng)對措施,維護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利益;公司將根據(jù)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wù),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fēng)險。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 年 4 月 22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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