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6 10:05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俠名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本激勵計劃采取的激勵工具為限制性股票(第二類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證券簡稱:南亞新材 證券代碼:688519
南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
南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聲 明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激勵計劃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本公司所有激勵對象承諾,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權益歸屬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將由本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特別提示
一、本激勵計劃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科創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指南第4號——股權激勵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南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訂。
二、本激勵計劃采取的激勵工具為限制性股票(第二類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勵計劃授予條件的激勵對象,在滿足相應歸屬條件及歸屬安排后,可在歸屬期內分次獲得公司定向發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歸屬前,不享有公司股東權利,且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等。
三、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合計為2,260,000股,約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96%。其中首次授予1,810,000股,約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77%,約占本激勵計劃擬授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80.09%;預留部分450,000股,約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19%,約占本激勵計劃擬授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19.91%。
截至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累計未超過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20.00%。本激勵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未超過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00%。
四、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14.45元/股。在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歸屬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
五、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共計30人,占公司員工總數1257人的2.39%,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勵計劃時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及董事會認為需要激勵的其他人員,上述所有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本激勵計劃所有激勵對象必須在公司授予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時且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考核期內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勞動關系。
六、本激勵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歸屬或作廢失效之日止,最長不超過48個月。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將按約定比例分次歸屬,每次歸屬以滿足相應的歸屬條件為前提條件。
七、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滿12個月后分三期歸屬,每期歸屬的比例分別為30%、30%、40%。
若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予完成,則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預留授予日起滿12個月后分三期歸屬,每期歸屬的比例分別為30%、30%、40%;若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予完成,則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預留授予日起滿12個月后分兩期歸屬,每期歸屬的比例分別為50%、5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激勵對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不存在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十一、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十二、本激勵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要求。
目 錄
聲 明......1
特別提示......2
目 錄......5
第一章 釋義......6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7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8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歸屬安排和禁售期......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歸屬條件......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1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2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27
第十四章 附則......30
第一章 釋義
以下詞語如無特殊說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義:
南亞新材、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 南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勵計劃 指 南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
限制性股票、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勵計劃授予條件的激勵對象,在滿足相應歸
屬條件后分次獲得并登記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勵對象 指 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
員及董事會認為需要激勵的其他人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價格 指 公司授予激勵對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歸屬或作廢失效的期間
歸屬 指 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滿足獲益條件后,上市公
司將股票登記至激勵對象賬戶的行為
歸屬條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所設立的,激勵對象為獲得第二
類激勵股票所需滿足的獲益條件
歸屬日 指 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滿足獲益條件后,獲授股
票完成登記的日期,必須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上市規則》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
《業務指南》 指 《科創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指南第 4 號——股
權激勵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南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元、萬元 指 人民幣元、人民幣萬元
注:1、本激勵計劃所引用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如無特殊說明指合并報表口徑的財務數據和根據該類財務數據計算的財務指標。
2、本激勵計劃中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為了進一步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團隊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團隊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匹配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規則》《管理辦法》《業務指南》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激勵計劃。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一、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準本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大會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將與本激勵計劃相關的部分事宜授權董事會辦理。
二、董事會是本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本激勵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本激勵計劃并報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對激勵計劃審議通過后,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可以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辦理本激勵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三、監事會及獨立董事是本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應當就本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監事會對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監督,并且負責審核激勵對象的名單。獨立董事將就本激勵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方案之前對其進行變更的,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公司在向激勵對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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