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8 13:56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昌校宇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1月16日,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第二十五屆(2021年度)中國資本市場論壇上表示,堅持四個“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實現更高質量發展。...
隊伍強不強,關鍵看“頭羊”。上市公司質量是資本市場的基石,而“關鍵少數”人員的作為,則關系著上市公司的質量。
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云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壓實主體責任要求明晰主體范圍、并完善責任落實機制,只有確定各市場主體責任內容,明確主體責任對應的監管結果,才能倒逼市場主體盡好責、履好職,減少和避免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進而形成市場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良好協同的局面,共同推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和資本市場行穩致遠。
盯住“關鍵少數”
壓實主體責任
1月16日,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第二十五屆(2021年度)中國資本市場論壇上表示,堅持四個“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實現更高質量發展。
而其中之一便是“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閻慶民指出,上市公司的“關鍵少數”要強化高質量發展的內生動力,誠實守信、守法合規、完善治理、規范發展、專注主業、穩健經營、引領創新,真正扛起提高質量的第一主體責任。
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加上本次的表態,對于壓實主體責任,證監會近3個月來已至少5次公開發聲。其中,去年10月23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監會正在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將壓實董監高等相關主體的責任等;去年12月15日,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2020央視財經論壇暨上市公司峰會上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市公司必須承擔起直接責任、第一責任,大股東、實控人、董監高責無旁貸”;去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證監會表示,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去年12月31日,滬深交易所分別正式發布退市新規。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要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壓實實控人、控股股東、上市公司、董監高、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責任,打擊退市過程中伴生的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相關機構和個人嚴肅追責。
“上述密集信號顯示,盯住‘關鍵少數’、壓實主體責任將是監管推動上市公司實現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今年相關政策措施有望繼續出臺。”董忠云認為,監管作為外部力量,更多是發揮監督和輔助的作用,外因要通過內因起作用,更主要的還是在于各市場主體和“關鍵少數”要形成內生動力,為此監管層需要營造有利于內因發展的外部市場環境和監管環境。
華財新三板研究院副院長、首席行業分析師謝彩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不難看出,我國對于上市公司及相關市場主體的監管將越來越全面和嚴厲,這實際上是我國資本市場將全面實行注冊制的必然要求。注冊制以“市場化”為導向,但前提和基礎是“法治化”,“法治化”為資本市場“市場化”保駕護航。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核心,相關市場行為主要圍繞‘上市公司’這個核心展開。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有利于提升公司質量,有效保護投資者權益,從而有助于建設一個良性的資本市場發展生態。”謝彩介紹,一方面,著力營造上市公司持續創新和健康發展的環境對上市公司聚焦主業、不斷提升經營水平和發展質量至關重要,也是資本市場助力實體經濟發展的應有之義。另一方面,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督促提升上市公司內部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有利于上市公司將內部經營和外部監管有效結合,從而有效提升投資者保護,實現資本市場監管層、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多方共贏。
去年涉上市公司
罰單超4000張
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2020年全年,證監會、銀保監會、市場監督總局、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共開出4285張種類不一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罰單”。
從處罰對象與上市公司的關系來看,上市公司本身被罰969次,占比22.6%;包括原公司高管在內,公司高管被罰2090次,占比48.8%;公司股東被罰473次,占比11.0%;董事長被罰430次,占比10.0%;實際控制人被罰426次,占比9.9%;董秘被罰330次,占比7.7%(由于多個市場主體出現在同一宗違規行為中,上述數據有部分疊加)。
談及接下來在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方面還需如何發力,謝彩認為,強化“關鍵少數”高質量發展的內生動力,可從四個方面加強監管:第一,繼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夯實資本市場依法監管基礎。繼續推動公司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第二,加強信息技術系統建設,提升資本市場智慧監管能力。第三,加強推進和宣傳舉報人制度,增強社會力量加強對上市公司監管。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與社會很多市場主體都有關聯性,通過加強推進和宣傳舉報人制度,有利于增強社會力量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也就是大家常說的“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第四,加強輿論宣傳和監督。一方面,讓上市公司及“關鍵少數”知法懂法守法;另一方面,通過加大對重大違規行為處罰的宣傳,提升監管威懾力。
“壓實主體責任是一項系統工程,除證監會要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等市場相關機制外,在法律層面也需要高度配合。”董忠云還補充稱,同時,需要進一步發揮投資者、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為此應進一步暢通投資者特別是普通投資者的發聲渠道和維權渠道,不斷加強投資者保護,進而對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特別是“關鍵少數”的行為形成有效約束。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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