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21:54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罰息及復利等,以上訴請合計47.97億余元,四川信托同時請求判令泰禾投資公司等承擔擔保責任。
2021年1月6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標的額為47億余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上海金融法院披露,此案的爭議焦點圍繞信托保障基金及以年利率0.21%支付的利息是否應當在本金中扣除、四川信托主張的違約利息是否過高、貸款逾期起算時點如何確定以及泰禾投資公司、南京恒祥公司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等。
原告四川信托訴稱,與泰禾集團于2017年12月20日簽訂《信托貸款合同》,以信托資金向泰禾集團發放貸款40億元。為擔保泰禾集團履行該合同項下義務,泰禾投資公司與四川信托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南京恒祥公司與四川信托簽訂《抵押合同》,約定以其42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振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南京龍潤投資有限公司分別與四川信托簽訂《質押合同》,約定以兩者持有的南京恒祥公司合計80%股權提供質押擔保。
上述合同簽訂后,泰禾集團未能按約支付利息。四川信托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泰禾集團償還本金39.95億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應付未付利息以及以上述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付的利息、罰息及復利等,以上訴請合計47.97億余元,四川信托同時請求判令泰禾投資公司等承擔擔保責任。
泰禾集團、泰禾投資公司、南京恒祥公司共同辯稱,對貸款本金及利息計算均有異議,泰禾集團在貸款發放后10日內即需按年利率0.21%支付利息,性質上屬于“砍頭息”,貸款并未足額發放,且泰禾集團交納信托保障基金共計4000萬元,亦應抵扣相應本金;泰禾投資公司、南京恒祥公司對外擔保未經公司有效決議程序,擔保不發生效力;四川信托主張的利息、罰息及復利過高,請求法院以不高于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予以調減。
上海金融法院稱,上述案件將擇期宣判。
2021年1月3日,泰禾集團發布公告稱,于近日收到兩張民事起訴狀,原告分別是四川信托和浙商金匯信托,起因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除上述上海金融法院已經開庭的案件外,另一起是浙商金匯信托,浙商金匯信托于2018年6月25日向上海金閔發放貸款7億元,由泰禾集團等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而后,上海金閔未能根據貸款合同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浙商金匯信托根據合同約定提起訴訟。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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