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4 09:52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本次訴訟有關事實截至2018年末,“16秋林01”及“16秋林02”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已全部用于補充公司營運資金,與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用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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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公司董事長李亞、副董事長李建新仍處于失聯狀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訴狀文書送達階段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合計人民幣12,600萬元及利息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產生影響:華夏銀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資金劃付和查詢余額業務,導致公司“16秋林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在2019年2月27日前按時劃轉,對公司后續債務履約造成了嚴重影響。
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對相關情況進行偵查。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公司還將通過司法途徑,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維護全體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受法院的判決和實際執行情況影響,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2019年利潤的影響尚具有不確定性,暫時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的影響,最終實際影響以經審計的公司財務報告為準。 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秋林集團”)于近日分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關于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秋林集團、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建新、張彤、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裁定書》【(2019)皖01民初767號】【(2019)皖01民初769號】等相關訴訟材料;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發來的關于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秋林集團、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債 材料。具體情況如下:
一、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秋林集團、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建新、張彤、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2019)皖01民初767號】
(一)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原告: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詠,董事長。 被告一: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亞,董事長。 被告二: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長智,董事長。 被告三: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祥,執行董事。 被告四: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執行董事。 被告五:李建新。 被告六:張彤。 被告七: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貴杰,執行董事。 1)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債券本金5600萬元及利息119萬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8.22萬元(自2019年3月1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3月19日,后期以應當歸還的款項5719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9.35%計算至款清時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10萬元; 4、判令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對被告一上述1、2、3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判令原告對被告七持有的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5600萬元股股權享 6、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均由被告負擔。 2)事實和理由: 被告一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林公司”、“發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向境內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債券代碼為145041,債券簡稱“16秋林01”。《募集說明書》載明,16秋林01債券發行總金額為5.2億元;債券期限為3年,附第2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每張債券面值金額為100元,發行價格為按面值平價發行;起息日為2016年10月17日,付息日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7日;票面年利率為7.4%,本金兌付日為2019年10月17日;發行人承諾如果未按時支付本期債券的本金和/或利息,對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發行人將根據逾期天數按本期債券票面利率上浮10%向債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單利)。同時,《募集說明書》還載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二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和公司”)出具擔保函,為本次債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應支付的費用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本次債券發行之日起至本次債券到期之日后兩年。“16秋林01”債存續第二個計息年某,被告一上調票面利率至8.5%。 2016年10月17日,原告以自身管理的“國元證券—招行—國元元贏1號債券分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金和“國元證券—工商銀行—國元元贏16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金分別認購“16秋林01”債券2,000萬元和6,000萬元,券面總額共計8,000萬元。 2018年9月28日,萬聯證券代表“16秋林01”、“16秋林02”債券持有人與被告七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質押協議,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的100%股權為“16秋林01”“16秋林02”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費用提供質押擔保,并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 2018年9月28日,被告三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被告四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五李建新、被告六張彤作為擔保人出具擔保函,承諾對“16 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為維護債券持有人權益,2018年10月8日,全體債權人召開第二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并通過決議變更了募集說明書中部分條款,包括債券期限、還本付息方式、計息期限、償債計劃等。其中,債券期限變更為3年,附第2個計息期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并附第3個、第4個、第5個計息期末投資者回售選擇權;還本付息方式為每個計息期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付息日變更為2017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5日和2019年10月17日。本次會議還通過了“關于要求發行人追加增信措施的議案”,要求發行人提供新的抵押、質押、保證增信措施。但被告一未按照決議內容落實增信措施。2018年12月3日,全體債權人召開第三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并通過決議調整房產及土地抵押擔保相關事項以及要求發行人及時調整償付安排,如發行人未能在2019年1月30日前簽訂擔保法律文件完成抵押擔保登記手續,則構成債券違約,債券即于2019年1月30日到期,投資者可以立即主張相關權利。截至起訴日,被告仍未簽訂擔保文件未完成抵押登記手續。同時,被告一也未按約定兌付第4個計息期及之后的本金及利息,且在2019年3月17日,被告一發布涉及訴訟公告,確認其在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存款余額303318773.03元被司法凍結,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本次債券已到期,被告一應當向原告支付剩余債券本金及利息,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余各被告應當按照其承諾承擔擔保責任。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二)訴訟案件的訴前保全裁定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皖01民初767號】裁定: 1、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壽春路179號房屋產權(房地權合產字第105834號,建筑面積8928.78平方米)予以查封。 2、凍結被申請人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建新、張彤、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760萬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哈爾濱 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建新、張彤、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秋林集團、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建新、張彤、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2019)皖01民初769號】 (一)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原告: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詠,董事長。 被告一: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亞,董事長。 被告二: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長智,董事長。 被告三: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祥,執行董事。 被告四: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執行董事。 被告五:李建新。 被告六:張彤。 被告七: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貴杰,執行董事。 1)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債券本金3500萬元及利息74.37萬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7.92萬元(自2019年3月1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3月19日,后期以應當歸還的款項3574.37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9.35%計算至款清時止); 3、判令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對被告一上述1、2項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判令原告對被告七持有的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3500萬元股股權享有質權,并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1、2項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5、本案訴訟訴訟費、保全費均由被告負擔。 被告一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林公司”、“發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向境內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債券代碼為145041,債券簡稱“16秋林01”。《募集說明書》載明,16秋林01債券發行總金額為5.2億元;債券期限為3年,附第2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每張債券面值金額為100元,發行價格為按面值平價發行;起息日為2016年10月17日,付息日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7日;票面年利率為7.4%,本金兌付日為2019年10月17日;發行人承諾如果未按時支付本期債券的本金和/或利息,對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發行人將根據逾期天數按本期債券票面利率上浮10%向債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單利)。同時,《募集說明書》還載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二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和公司”)出具擔保函,為本次債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應支付的費用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本次債券發行之日起至本次債券到期之日后兩年。“16秋林01”債存續第二個計息年某,被告一上調票面利率至8.5%。 2016年10月,原告以自有資金認購“16秋林01”債券5,000萬元。 2018年9月28日,被告三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被告四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五李建新、被告六張彤作為擔保人出具擔保函,承諾對“16秋林01”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實現債權費用等費用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8年9月28日,萬聯證券代表“16秋林01”、“16秋林02”債券持有人與被告七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質押協議,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的100%股權為“16秋林01”、“16秋林02”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費用提供質押擔保,并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 為維護債券持有人權益,2018年10月8日,債券持有人召開第二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并通過決議變更了募集說明書中部分條款,包括債券期限、還本付息方式、計息期限、償債計劃等。其中,債券期限變更為3年,附第2個計息期末發行人上 資者回售選擇權;還本付息方式為每個計息期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付息日變更為2017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5日和2019年10月17日。本次會議還通過了“關于要求發行人追加增信措施的議案”,要求發行人提供新的抵押、質押、保證增信措施。但被告一未按照決議內容落實增信措施。2018年12月3日,債券持有人召開第三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并通過決議調整房產及土地抵押擔保相關事項以及要求發行人及時調整償付安排,如發行人未能在2019年1月30日前簽訂擔保法律文件完成抵押擔保登記手續,則構成債券違約,債券即于2019年1月30日到期,投資者可以立即主張相關權利。截至起訴日,被告一仍未簽訂擔保文件未完成抵押登記手續。同時,被告一也未按約定兌付第4個計息期及之后的本金及利息,且在2019年3月17日,被告一發布涉及訴訟公告,確認其在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存款余額303318773.03元被司法凍結,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本次債券已到期,被告一應當向原告支付剩余債券本金及利息,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余各被告應當按照其承諾承擔擔保責任。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二)訴訟案件的訴前保全裁定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皖01民初769號】裁定: ⑴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壽春路179號房屋產權(房地權合產字第105834號,建筑面積8928.78平方米)予以查封。 ⑵凍結被申請人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建新、張彤、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銀行存款3593萬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建新、張彤、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三、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秋林集團、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 (一)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原告: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純 被告一: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亞 被告二: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長智 被吿三: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祥 被告四: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被告五:北京和諧天下金銀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貴杰 1)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償還“16秋林01”債券本金35,000,000.0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月30日止(不含當日)的到期利息489,041.10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含當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述逾期支付的本息之和35,489,041.10元為基數,按9.35%/年計算,暫計至2019年4月1日(含當日)為563,643.76元]; 4.判令被告一承擔原告就本案支出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 5.判令被告一承擔原告實現債權的律師費用; 6.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一承擔; 7.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金額為70,000.00萬元)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原告對質押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2)事實和理由: ⑴案涉債券的基本情況 截至起訴之日,原告通過其管理的“長江資管祥瑞1號第六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持有“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16秋林01”或“案涉債券”)本金合計3,500.00萬元。根據“16秋林01”《募集說明書》及相關文件: 1.案涉債券基本信息。案涉債券每張票面金額為100元,按面值平價發行;債券期限為3年,附第2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起息日為2016年10月17日,本金兌付日為2019年10月17日;2016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間的票面利率為7.40%,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間的票面利率為8.50%;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 2.擔保措施。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為案涉債券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被告五以其持有的山東棲霞魯地礦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對應出資金額為7.00億元)提供質押擔保。 3.違約事件。以下事件構成案涉債券項下的違約事件:被告一在案涉債券到期、加速清償時,未能償付應付本金;被告一未能償付案涉債券的到期利息;在案涉債券存續期間內,其他因被告一自身違約和/或違規行為而對案涉債券本息償付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等。 4.違約責任。被告一承諾,如果未按時支付案涉債券的本金和/或利息,對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被告一將根據逾期天數按本期債券票面利率上浮10.00%向債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單利)。 ⑵案涉債券已加速到期 因被告一存在兌付風險,2018年10月8日,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托管理人”)作為召集人,召開了2018年第二次債券持有人會議,通過了《關于要求發行人追加增信措施的議案》,該議案的相關主要內容如下: 哈房權證南字第00066453號及哈房權證南字第00066498號)和土地使用權(產權編號為哈國用(2005)第16126號)(以下合稱“不動產”)為“16秋林01”和“16秋林02”(以下合稱“兩期債券”)提供抵押擔保。被告一未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關抵押登記手續,則同時構成兩期債券項下的違約事件,兩期債券將同時于2018年11月30日到期,投資者可即刻主張相關權利。 2018年12月3日,受托管理人作為召集人,召開了案涉債券2018年第三次債券持有人會議,通過了《關于調整房產及土地抵押擔保相關事項的議案》, 該議案的相關主要內容如下: 將2018年第二次債券持有人會議《關于要求發行人追加增信措施的議案》中關于不動產抵押時限的內容調整為:“發行人應在2019年1月30日前依法簽訂擔保法律文件、完成抵押擔保登記手續,且承諾在此之前不在上述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上新增其他抵押。若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相關抵押登記手續,則同時構成兩期債券項下的違約事件,兩期債券將同時于2019年1月30日到期,投資者可即刻主張相關權利。” 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一未以其持有的不動產為案涉債券提供抵押擔保、完成相關抵押登記手續,根據相關議案,案涉債券已于2019年1月30日到期,但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一未履行償付義務。 原告認為: ⑴《募集說明書》是原告與被告一權利與義務之載體,構成雙方之間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一應恪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擔保函/擔保協議的形式為被告一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原告分別與被告二、被告
三、被告四之間構成合法有效的連帶責任保證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亦應恪守;被告五以其持有的股權為被告一的債務提供質押拒保,并辦理了相應的質押登記手續,故被告五應恪守相應的擔保義務。 ⑵由于被告一未按時提供擔保措施,案涉債券已于2019年1月30日到期,被告一應于到期日向原告支付案涉債券項下本息,但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一未履行償付義務,因此原告有權主張本案訴請。 ⑶此外,被告一用于償還案涉債券的資金己被凍結、主要管理人員失聯、涉 危機,且被告一自身的資金管理、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問題,被告一的資信情況已嚴重惡化,已喪失償債能力,因此原告有權主張本案訴請。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及時實現原告享有的債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及時審理,判如所請。
四、本次訴訟有關事實 截至2018年末,“16秋林01”及“16秋林02”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已全部用于補充公司營運資金,與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用途一致。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及2018年12月1日足額支付“16秋林01”當期應付利息及回售本金。于2018年11月7日及2018年12月22日足額支付“16秋林02”當期應付利息及回售本金。 2018年11月26日,公司與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及債券受托管理人于哈爾濱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監管協議》,用于監管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2018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18秋林01”)募集資金。協議中約定公司在華夏銀行天津分行設立募集資金專戶,為保證“18秋林01”的募集資金嚴格僅用于《募集說明書》中指定的用途(即全部用于償還公司存續期內的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16秋林01”)和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以下簡稱“16秋林02”)兩期公司債券本息),由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對“18秋林01”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全程監管。2018年12月3日和2018年12月20日,募集資金專戶曾先后兩次(分四筆,每次兩筆)完成資金劃轉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結算備付金賬戶,并用于指定用途。 2019年2月21日至2月27日期間,公司工作人員與受托管理人相關人員親赴華夏銀行天津分行,辦理“18秋林01”募集資金的劃款業務和賬戶明細查詢業務,以便按時兌付“16秋林01”和“16秋林02”回售本金及應付利息。為督促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履行《募集資金專戶監管協議》的約定,公司與受托管理人多次向華夏銀行天津分行郵寄及當面送達書面函件,要求華夏銀行天津分行辦理募集資金劃付業務并向公司及受托管理人提供募集資金專戶明細日記賬、原始憑證和銀行對賬單。在相關劃款手續齊備合規的情況下,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先后 延、拒不配合,導致公司和受托管理人無法掌握賬戶真實情況,“18秋林01”募集資金最終未能按規定在2019年2月27日前劃轉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結算備付金賬戶。 直至2019年3月8日,公司于華夏銀行天津分行營業場所現場撥打“110”報警后,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員在接受民警問詢時才表示募集資金專戶資金已流向公司在該行開立的其他三個輔助賬戶,且相關存款賬戶內資金已被該行請求進行了司法凍結。此外,華夏銀行天津分行于2019年3月8日在營業柜臺打印并出具了《華夏銀行對公明細對賬單》,該對賬單顯示,華夏銀行天津分行于2018年12月6日為“18秋林01”募集資金專戶辦理了三筆借方發生額分別為人民幣100,000,000.00元的轉賬業務,募集資金專戶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余額為人民幣3,318,773.03元。此外,公司曾于2019年1月7日收到過一份從華夏銀行天津分行辦公地址寄出的《華夏銀行對公明細對賬單》,該對賬單顯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余額為303,318,773.03元,未包括上述三筆轉賬記錄。綜合上述情況,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收到的對賬單應系偽造,但兩份對賬單式樣及其記載的部分“記賬日期、操作員、憑證號、賬單摘要”信息高度吻合。 此外,根據《募集資金專戶監管協議》的約定,公司提出用款申請后,需經受托管理人對相關用款申請文件中的《劃款指令》進行審核蓋章確認,并經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對相關用款申請文件及資金用途進行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劃款業務。但上述三筆轉賬業務的資金用途與《募集說明書》中指定的用途明顯不符,且經受托管理人確認,其從未出具過與上述三筆轉賬交易有關的經審核蓋章的《劃款指令》。 針對“18秋林01”募集資金未按《募集說明書》約定用途支取的情況,受托管理人已于2019年3月11日向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寄送了書面函件,要求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對上述情況進行說明并提供劃款的原始憑證材料。 華夏銀行天津分行訴天津市隆泰冷暖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2019)津財保13號】生效后,公司在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存款余額合計303,318,773.03元已先后于2019年2 此外,華夏銀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資金劃付和查詢余額業務,導致公司“16秋林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在2019年2月27日前按時劃轉,對公司后續債務履約造成了嚴重影響。 針對上述事項,公司已于2019年2月22日向中國銀保監會天津分局進行投訴,于2019年2月27日向華夏銀行總行監察室進行舉報,于2019年4月16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保監會遞交了舉報材料。并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正在對涉及事項偵辦中)。經查詢確認,公司未曾在過往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上審議或決策過與天津市隆泰冷暖設備制造有限公司開展相關保理業務或擔保事項的議案。 上述事項致使公司未能按時償付“16秋林01”及“16秋林02”當期回售本金及應付利息(共計2.15億元),觸發“16秋林01”及“16秋林02”加速清償條款,造成“16秋林01”和“16秋林02”違約。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 華夏銀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資金劃付和查詢余額業務,導致公司“16秋林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在2019年2月27日前按時劃轉,對公司后續債務履約造成了嚴重影響。公安機關正在對相關情況進行偵查。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公司還將通過司法途徑,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維護全體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受法院的判決和實際執行情況影響,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2019年利潤的影響尚具有不確定性,暫時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的影響,最終實際影響以經審計的公司財務報告為準。
六、風險提示 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為《上海證券報》,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防范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3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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