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1 11:29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來源:慧保天下面對車險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發展怪圈,很多業內人士都曾開過藥方,雖然角度不同,但結論卻往往大同小異,其中兩大
來源:慧保天下面對車險“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發展怪圈,很多業內人士都曾開過藥方,雖然角度不同,但結論卻往往大同小異,其中兩大共識:一個是堅定不移推進市場化改革,另外一個就是在所有險企一視同仁的前提下,用重典治亂象,用猛藥去沉疴。
雖然目前商業車險自主定價試點會否進一步放開尚不明朗,但可以確定的是,監管對于車險“猛藥去疴”的時代已經到來。
近期,慧保天下了解到,已經先后有13家財險地市級機構因為沒有按照規定使用車險條款費率,被銀保監局暫停商業車險業務,涉及人保財險、平安產險、國壽財險、太平財險以及北部灣財險5家險企。
與往常限期三個月整改不同的是,這一次的叫停沒有明確時間期限,這意味著只要整改不到位,就有可能一直停下去。
13家地市級分支機構被無限期叫停車險業務
近期,慧保天下獲得的一份資料顯示,截至2019年1月21日,已經有13家財險公司地市級機構被相應銀保監局暫停商業車險業務,涉及人保財險、平安產險、國壽財險、太平財險以及北部灣財險5家險企。
其中人保財險5家,平安產險5家,國壽財險、太平財險以及北部灣財險各一家。
涉及到的銀保監局所在地分別為浙江、安徽、河南、廣西、四川。其中,浙江省內受罰機構最多,達4家,其中人保財險3家,平安產險1家;廣西次之,有3家,涉及平安產險1家,太平財險1家,北部灣財險1家;河南也有3家機構被罰,涉及人保財險、平安產險以及國壽財險各1家;安徽有2家機構受罰,涉及人保財險和平安產險各1家;四川只有1家機構被罰,系平安產險分支機構。
這13家地市級機構分別是:
都是返還保費惹的禍。從有關文件的表述來看,這些機構都是因為同樣的原因被罰,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國保監會關于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保監財險〔2017〕174 號)等關于按照規定使用車險條款費率的要求。
浙江銀保監局向人保財險浙江省分公司下發的《行政監管事先告知書》給出了更加詳細的原因:人保財險杭州市蕭山子公司在通過浙江省永順保險代理公司承保某車輛的商業車險時,收取保費5366.07元,商業車險手續費計提比例20%,手續費金額為1073.21元。由于當地其他保險公司報價返還比例37%左右,投保人要求保險公司返還1877元的費用才愿意投保,迫于業務壓力,蕭山支公司允許浙江永順保險代理公司進行承保,承諾事后雙方再結算費用,并由代理公司先行向投保人返還。
廣西銀保監局在介紹為何處罰平安產險欽州中支時的表述則是:通過現場檢查,查實平安產險欽州中支不嚴格執行商業車險報行合一規定,存在通過向業務員支付薪酬績效,再由業務員向投保人返還現金的形式變相突破商業車險費率的問題。
大小公司“無差別處罰”。此次監管的密集處罰,很容易讓人聯想起2018年初針對人保、平安、太保、太平四大上市險企有關分支機構由于存在通過與科技公司合作變相返還保費等行為,而被監管重罰的事情。
不過,上次被處罰的四家公司都是所謂大中型險企,甚至都是上市險企(或上市險企旗下企業),監管部門殺雞儆猴的意味明顯,相較之下,此番處罰,更像是大中小公司“無差別對待”,所罰分支機構大中小公司齊全。
叫停無限期。與2018年初的那波重罰更大不同之處在于,這次監管部門叫停13家財險地市級分支機構的商業車險業務是沒有期限的,這也就意味著,只要整改不到位,其就必須一直停下去。
監管部門很有可能是吸取了過往的教訓——只暫停三個月的商業車險業務,對于一些銷售能力強的公司來說,實際影響不大,業務暫停三個月期間,前邊搶收一波,開閘后再瘋搶一波,震懾作用遠小于預期。
發現一起處罰一次。與2018年初的處罰另外一個不同之處在于,現在的監管更加細致,基本是查實一起就處罰一次。
以人保財險浙江省三家被罰地市級機構為例,基本都是因為被監管部門各查實一起違規行為,就被全面叫停車險業務,且支公司的鍋最終都是由地市級機構來背。
但在2018年初,監管部門針對幾家大中型險企的處罰中,根據相關表述,基本都是針對過往大量業務作出的處罰。
銀保監局主罰,而不是銀保監會。按照以往經驗,暫停業務這樣的嚴重處罰決定似乎都是銀保監會做出的,但此次針對13家分支機構的處罰顯然并非如此,都是由各地銀保監局直接下達的。
機構人物雙罰。銀保監局針對上述13家機構,不只處理機構,還要處理相關責任人,實施機構人物雙罰,這與以往相同。
監管下沉,銀保監局成為處罰主體
在之前的文章中,慧保天下已經不止一次提及,隨著銀保監會的合并,以及“三定”的落實,原銀監系統3萬多人,與原保監系統3千多人將進行深度融合。由于原保監系統一般只在省會城市設立分支機構,而銀監系統派出機構則深入地縣,這將導致基層監管力量大為強化,出現所謂“監管下沉”。
從地方銀保監局對于上述13家分支機構的處罰來看,監管下沉已經不是停留在推測當中,而是已經切實體現在了目前的監管工作當中。
各地銀保監局開始作為處罰主體出現,這意味著監管部門對于市場進行更加深入細致監管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而從上述銀保監局出現一起違規即處罰一次的態度來看,用重典治亂象,用猛藥去沉疴,也已經落實。
這種變化始于一個文件的下發:
2018年12月29日,銀保監會財險部向各地銀保監局下發的《關于當前車險違規行為后續處理有關事項的函》,明確在車險亂象治理當中的五大事項:
一、對于未按規定報批和使用車險條款費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由銀保監局停止相關地市級保險機構使用商業車險條款、費率。
二、對于查實的以下行為,可以按照“未按規定報批和使用車險條款費率”處理:
1.未經批準,擅自修改或變相修改條款、費率、手續費水平;
2.通過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變相突破報批費率水平;
3.通過虛列其他費用套取手續費變相突破報批手續費率水平;
4.新車業務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費率水平。
三、銀保監局對相關地市級保險機構采取停止使用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的監管措施,停止使用的時間具體由銀保監局視相關保險機構整改落實情況而定。
四、銀保監局停止相關地市級保險機構使用商業車險條 款、費率,需先向相關省級保險機構下發《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若相關省級保險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推翻認定違法違規事實的證據,銀保監局按照計劃日期向其下 發正式《監管函》。
五、銀保監局停止相關地市級保險機構使用商業車險條款、費率,不影響對相關保險機構及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這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兩點無疑就是明確了檢查、處罰的職權從銀保監會下放至各地銀保監局,以及責令保險公司停用產品,監管不需要給出明確的時間期限。
基層監管力量強化,監管下沉成真,嚴監管不再停留于紙面口頭,而是切實落地,這對于各家險企無疑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基層機構往往是險企合規意識最為薄弱的環節。
監管下沉、猛藥去疴來了,你準備好了嗎?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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