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3 13:55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10月22日消息,河北保監局近日公布關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因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
10月22日消息,河北保監局近日公布關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因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車險費用核算不真實的行為,河北保監局決定對太保產險武漢中支責令改正,罰款60萬元,對當事人廖斌警告并罰款7萬元,對當事人胡書欽警告并罰款15萬元,對當事人余輝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書原件:
關于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2018〕16號
當事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產險武漢中支)
營業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工農兵路65號
負責人:余輝
當事人:胡書欽
身份證號:42060119710915XXXX
職務:時任太保產險武漢中支總經理(任職期間2017年1月至11月21日)
住址: 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建錦路3號
當事人:余輝
身份證號:36042819860105XXXX
職務:時任太保產險武漢中支總經理(任職期間2017年11月22日至今)
住址: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辦事處金山大道187號
當事人:廖斌
身份證號:42010719780127XXXX
職務:時任太保產險武漢中支電網銷業務部負責人
住址: 武漢市江岸區安靜村21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太保產險武漢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太保產險武漢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太保產險武漢中支為推動車險電網銷業務發展,購買實物禮品、積分卡、加油卡等贈送投保人,涉及金額1256.5萬元。
時任太保產險武漢中支總經理胡書欽(任職期間2017年1月至11月21日)、總經理余輝(任職期間2017年11月22日至今)、電網銷業務部負責人廖斌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
二、車險費用核算不真實。2017年9月,太保產險武漢中支將21筆車險業務費用在貨物運輸險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涉及金額100萬元。
時任太保產險武漢中支總經理胡書欽(任職期間2017年1月至11月21日)、電網銷業務部負責人廖斌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業務推動方案、系統截屏、贈送物品清單、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太保產險武漢中支責令改正,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廖斌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胡書欽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余輝撤銷任職資格。
上述車險費用核算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太保產險武漢中支責令改正,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廖斌警告并罰款2萬元,對胡書欽警告并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北保監局
2018年10月16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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