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三起險企違規股權被保監會撤銷清退后,還有七家險企的違規股權清退正在路上。那些隱藏在錯綜復雜交易背后的股權代持行為,在穿透化監管的大勢下變得無處藏身,并隨時會演變成一場高風險的資本游戲。
以被保監會撤銷了1.05億股增資許可的長安責任保險為例,該筆投資的名義股東泰山金建與實際出資人中方榮信,這場隱秘但始于合作的股權代持不僅早已陷入多場訴訟紛爭,更成為嚴監管的重懲對象。
對于長安責任保險股東泰山金建而言,這次股權代持雖預計為其帶來1200萬元收益,但其卻不得不面對長期處于違規狀態這一困境,并最終成為此次違規股權清退的反面范例。
對于與泰山金建約定擁有相關股權收益的中方榮信來說,為了享受險企股東待遇,其在股權收益轉讓協議簽訂當日支付了認購款17.8億元,但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有此受罰案例,該公司未來再想進入保險業恐將遭遇更嚴審查。
對于長安責任保險其他股東來說,泰山金建和中方榮信的代持行為規避了公司章程賦予公司原股東享有的股東優先購買權設定條件。長安責任保險第一大股東長安保證擔保在起訴中就提出,泰山金建和中方榮信通過代持股方式規避監管,達到認購新股成為股東的目的,客觀上剝奪了長安擔保保證公司對于長安責任保險增資發行新股的優先購買權。
對于長安責任保險來說,股東違規問題處于監管高壓之下,其經營和運作亦難免受到影響。
實際上,對于險企股東投資入股可能出現的各類違規情況和潛在風險,保監會早在2014年發布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就已明確規定。例如,針對資金來源,《辦法》要求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針對股東代持情況,《辦法》亦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
相關機構甘冒違規風險暗中代持,或為達到完全控股險企目的,或為獲取差價。他們自以為抽屜交易不會大白天下,可是,由于交易雙方對于保險經營的理念和流程理解不同,代持行為發生信任風險和訴訟問題的概率遠遠大于合規交易。
例如長安責任保險案例中,泰山金建和中方榮信對于合同和實施細節各執一詞、各自理解,最終導致訴訟難解。同時,在保監會加強公司治理和穿透式監管的導向下,險企開展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僅更加嚴格,監管機構的多次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也往往令違規行為難以藏身。
在股權管理制度層面,《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全面修訂已在2017年完成了第二輪意見征集。根據征求意見稿,修訂后的《辦法》進一步強化股東監管和資本真實性核查,以確保股東具備符合保險行業特點的理性投資心態和穩健經營理念,確保投資人資金來源的真實合法性。
在防控風險成為金融監管重要任務的大背景下,可以預見的是,以股權代持這類高風險資本游戲為代表的違規行為將長期處于監管高壓之下,難有容身之處。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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