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7 14:48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拒不配合監管檢查調查、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多次拒絕、阻礙執法近一年后,紫天科技的違法違規事實在監管部門的追查下逐...
時隔近四個月,中國證監會對紫天科技(15.450, -3.60, -18.90%)(維權)立案調查的初步結果出爐: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共計處罰金額420萬元,并對相關責任人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拒不配合監管檢查調查、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多次拒絕、阻礙執法近一年后,紫天科技的違法違規事實在監管部門的追查下逐漸浮出水面,終究“躲”不掉嚴厲處罰。
金額罰+資格罰
2024年10月25日,紫天科技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和涉嫌拒絕、阻礙執法行為,中國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立案對象除紫天科技外,還有公司現任董事長兼董秘宋慶、總經理李琳、財務總監LIXIANG(李想)等相關人員。
彼時,證監會還對紫天科技2023年年報審計機構北京亞泰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稱“北京亞泰”)拒絕、阻礙監管執法的行為立案調查,立案對象除北京亞泰外,還有該所執行事務合伙人田夢珺。
2月14日晚,紫天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福建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福建證監局擬對紫天科技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實際履行公司負責人相當職務人員姚小欣、董事長兼董秘宋慶、總經理李琳、財務總監LIXIANG(李想)均分別處以80萬元罰款,同時對上述人員均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同時,福建證監局還發布了關于北京亞泰及田夢珺拒絕、阻礙執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北京亞泰處以100萬元罰款,對田夢珺處以60萬元罰款及采取6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具體來看,紫天科技主要涉及以下違法事項:一是拒不配合監管及檢查、調查工作;二是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主要包括大額預付賬款與存貨列示不正確,通過不當確認短信發送業務、互聯網廣告業務及“云計算服務”業務收入虛增營業收入;三是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
對上述違法事實,福建證監局責令紫天科技在30日內作出整改、披露相關報告并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值得注意的是,福建證監局在責令改正措施中明確說明了“更正后的定期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
面對監管問詢和檢查
紫天科技拒不答復、拒不配合
記者梳理公告發現,近一年來,紫天科技和北京亞泰多次與監管部門玩起了“躲貓貓”,或拒不答復、或避而不見。
2024年5月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向紫天科技發出年報問詢函,就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報告中各季度主要財務指標與公開披露的中期報告存在重大差異、互聯網廣告業務與云服務的業務模式及真實性、存貨余額大幅增長、往來款余額高企等情況發出問詢。但公司多次延期答復公告,且至今仍未答復。
2024年5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向紫天科技發出《關注函》,深交所多次聯系并要求公司及董事長兼董秘宋慶配合監管,如實完整回復此前下發的年報問詢函并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但宋慶先后以個人身體不適、不負責具體回函工作等為由拒絕實質性溝通。
2024年初,福建證監局依法對紫天科技開展現場檢查工作,在此過程中,紫天科技不按要求向福建證監局提供相關資料,紫天科技原董事長姚小欣、董事長兼董秘宋慶、總經理李琳、財務總監LIXIANG(李想)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福建證監局現場檢查工作。
2024年9月中旬,福州市公安局以“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對紫天科技立案調查。在福州市公安局對公司立案調查后,辦案人員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聯系宋慶、李琳、LIXIANG(李想)等人,均未獲回應。
前期,福建證監局對紫天科技涉嫌拒絕阻礙執法行為立案調查,并對公司進行了告知,同時也告知了公司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事項。公司于2024年10月27日披露了其被福建證監局立案調查的事項,但未披露其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事項。
和紫天科技一起“躲貓貓”的,還有紫天科技2023年年報的審計機構北京亞泰。
福建證監局在依法對紫天科技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時,也同步對北京亞泰執行的紫天科技2023年年度財務報告審計項目開展現場檢查,但北京亞泰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田夢珺多次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提供紫天科技2023年審計底稿。
2024年7月24日,福建證監局檢查組前往北京亞泰辦公地址,現場出具文書要求北京亞泰將紫天科技2023年審計底稿通過快遞寄送至福建證監局。北京亞泰作為寄件人,先是將審計底稿交付快遞公司進行寄送,后又以主動撤回快遞的方式收回已寄出的審計底稿,且之后未再寄出審計底稿。
相關公告顯示,田夢珺還存在不配合福建證監局約談工作,拒絕接聽福建證監局檢查組人員電話,拒絕回復福建證監局檢查組人員短信、微信的情形。
雙重處罰彰顯決心
最終處罰尚未落地
紫天科技不提供財務賬證、審計機構不提供審計底稿,到底在隱瞞什么?拒絕、阻礙執法行為是對資本市場秩序的嚴重破壞,背后到底還隱藏著什么違法行為?
前期監管部門已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本次監管部門對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監管措施揭開了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部分“面紗”。
相關法律法規早已明確,拒絕、阻礙執法的行為性質惡劣,應當予以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如果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對財務報表具有廣泛性影響,或者該事項導致公司相關年度盈虧性質發生改變,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更正后財務報表進行全面審計并出具新的審計報告”。
上市公司及審計機構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本應帶頭遵紀守法,卻目無法紀地挑戰監管權威。監管部門果斷出手,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金額罰”與“資格罰”的雙重處罰,體現了監管部門堅決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秩序,出清“害群之馬”的堅定決心與雷霆手段,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監管要“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的要求落到了實處。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最終認定公司觸及相關法規中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標準,紫天科技也很有可能被強制退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下稱《上市規則》)第十章第四節第10.4.1點第(三)條規定,若公司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內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則公司將被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根據《上市規則》第十章第10.4.18點第(三)條規定,公司因觸及上述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公司股票將被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此外,監管部門對紫天科技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還在調查中,最終處罰尚未落地。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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