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5 13:29 | 來源:新浪證券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公告顯示,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其中,ST易事特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800萬元罰款;原實際控制人何思模被...
近日,ST易事特(3.460,-0.05,-1.42%)(維權)因五年財務造假虛增收入40億,原實際控制人何思模遭罰款千萬元。
公告顯示,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其中,ST易事特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800萬元罰款;原實際控制人何思模被處以1000萬元罰款。同時,何思模作為ST易事特原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ST易事特從事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在涉案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證監會還決定對其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ST易事特的主營業務為UPS等功率電子裝置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公司于2023年5月因涉嫌信披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24年7月,公司由于存在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等導致年度報告出現虛假記載,而被實施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易事特”變更為“ST易事特”。
如何造假?融資性貿易的財務造假
2017-2021年,易事特分別虛增收入8.22億元、12.93億元、9.72億元、6.76億元和3.11億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11.23%、27.78%、29.05%、16.22%和7.24%;虛增營業成本分別為7.29億元、11億元、8.79億元、5.6億元和2.57億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成本的比例分別為12.33%、31.74%、32.30%、18.99%和8.60%;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42.79萬元、0元、1746.8萬元、1149.85萬元和488.68萬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0.05%、0%、3.71%、2.25%和0.80%。
根據監管調查結果,其財務造假主要特征以融資性貿易或虛假貿易虛增收入成本,主要特征為無實物流轉貿易、名為貿易實為資金融通業務等,具體如下:
其一、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
2017年、2019至2021年,易事特與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戶開展沒有業務實質的虛假業務。上述業務中,易事特的供應商及客戶均受同一控制或由同一方指定,相關采購、銷售合同內容由供應商和客戶事先確定,易事特方面未與供應商或客戶對接或溝通合同簽訂、單據、發票等事宜,僅與業務相關控制人對接;部分業務無實物流轉及交付,部分業務涉及的貨物在虛構的貿易鏈中循環使用。易事特方面通過安排采購付款和銷售回款,形成資金閉環。
其二,通過開展具有融資性質的代采業務和代理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易事特開展的部分貿易業務為不具備商品購銷業務商業實質的代采業務及代理業務。2017年至2021年易事特與揚州月城電氣控股設備有限公司等客戶開展的貿易業務以及與廣東新東方光電有限公司等客戶開展的部分業務為融資性代采業務,與深圳市正達光電有限公司開展的業務為代理業務。
供應商先行墊付貨款
代采業務中,易事特加入到供應商和上述客戶原有的直接購銷業務中,業務涉及的產品型號、數量和價格由相關供應商和客戶事先確定,易事特不參與相關決策。根據相關約定,易事特向,給客戶提供一定賬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資金使用費。
代理業務中,易事特接受客戶委托,由易事特代為向客戶指定的供應商采購商品并向客戶收取通道費用。上述業務易事特均不參與貨物運輸過程,產品直接由供應商發給客戶或由客戶直接向供應商提貨。易事特不對相關產品的質量、售后、維修等負責,在產品交付前后不承擔風險。
2017年至2019年易事特采用總額法對上述代采業務進行核算。 2020 年易事特采用凈額法對上述代采業務進行核算,采用總額法對上述代理業務進行核算。 2021 年易事特采用凈額法對上述代采業務進行核算。上述業務中易事特通過提供融資和代理服務獲取固定收益,實質是以貿易業務為掩飾的資金融通業務和代理業務,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準則》的規定要求。
其三,通過開展具有融資性質的數據中心集成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易事特與北京騰云駕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戶開展數據中心集成業務中,易事特在銷售部分自制產品的同時,為客戶墊資代采設備、工程及服務,并從中收取一定的資金使用費,易事特不承擔代采商品和服務相關的風險,該代采業務實質為融資性業務,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準則》的規定要求,不應當對該部分業務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如何識別或避雷?五年造假被審計機構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無視
從上可以看出,易事特主要虛增收入與成本,但虛增利潤極少,財務造假手法極其隱蔽。
一方面,公司長期財務造假五年相關審計機構并未發現,究竟是專業能力有限還是視而不見?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融資性貿易相關客商被隱藏,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信息獲取受阻或進一步加大了其財務造假識別難度。
公司五年虛增收入40億,但天健給出年審審計意見未標準無保留。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司被立案調查后,天健才僅給其出具帶有強調事項的無保留意見。作為上市公司信息資料第一手獲取審計機構,天健對相關財務造假竟然毫無察覺,這背后究竟有沒有貓膩?
對于易事特五年虛增四十億,事實上也并非毫無破綻痕跡。
其一,從財務指標上,我們發現,公司的資金結構合理性存疑。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預付款項和應收賬款規模較大,對營運資金形成一定占用。與此同時,鷹眼預警顯示,公司常年呈現出存貸雙高特征。由于公司主要以融資性貿易造假為主,且出現資金墊付等情形,因此關注公司相關資金結構是否合理或也可以為避雷提供參考。
來源:鷹眼預警
其二,客商關系是否出現異常。
公司與廣東新東方光電有限公司交易被監管證實為融資代采代理業務。我們根據公司披露的客商關系中發現,公司稱第二大客戶廣東新東方光電有限公司與公司無關聯關系。
然而,天眼查顯示,廣東新東方光電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易事特出現相關人員交織現象。
我們也進一步發現,公司曾為異常客戶北京騰云駕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過擔保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一邊為該公司提供擔保,一邊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是否存在配合做收入之嫌?
事實上,易事特與北京騰云駕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戶開展數據中心集成業務中,被監管證實,易事特在銷售部分自制產品的同時,為客戶墊資代采設備、工程及服務,并從中收取一定的資金使用費,易事特不承擔代采商品和服務相關的風險,該代采業務實質為融資性業務。
其三,對于投資而言,關鍵人是否誠信或是否具備企業家精神等等,或也可以作為我們判斷公司是否具備投資者價值的非財務指標。
頗為巧合的是,易事特原實控人何思模存在操縱市場等不誠信行為。
據公開資料,據悉,2017年年末,因利用“高送轉”賣出公司股票獲利近8000萬元(稅后),公司原實控人何思模被證監會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在次年5月下達的正式處罰中,何思模最終被罰沒1.28億元。另外,公司原實控人何思模還因短線交易行為被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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