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14:57 | 來源:證券時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據了解,欺詐發行股票罪立案條件為:在募集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6月28日晚,*ST柏龍(002776)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偉雄、陳娜娜已于6月19日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執行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陳偉雄、陳娜娜夫婦多次因涉嫌操縱股價、信披違規等原因被監管處罰。去年4月,*ST柏龍因前期財務造假,證監會對陳偉雄、陳娜娜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并對其他責任人員分別采取10年或5年市場禁入措施。
近期,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時任柏堡龍副董事長、總經理陳娜娜,楊杰、鄭慧操縱“柏堡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披露了陳娜娜等人操縱股價的細節。
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
記者注意到,在此前的5月16日,*ST柏龍曾公告,陳偉雄、陳娜娜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而在此次的公告中,陳偉雄、陳娜娜新增一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
據了解,欺詐發行股票罪立案條件為:在募集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發行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2、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有關憑證、文件;3、利用募集資金進行違法活動;4、轉移或者隱匿募集資金;5、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量刑方面,在募集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募集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此次公告中,*ST柏龍表示,陳偉雄、陳娜娜自2022年4月份已辭職,未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上述事項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公司目前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夫婦倆已多次被監管處罰
資料顯示,*ST柏龍成立于2006年,2015年6月上市。但自上市以來,該公司就屢暴負面,陳偉雄、陳娜娜夫婦多次因涉嫌操縱股價、信披違規等原因被監管處罰,公司也被“披星戴帽”。
據了解,2013年-2018年間,*ST柏龍曾通過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虛假記載銀行存款等方式進行財務造假,期間累計虛增營業收入12.76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4.1億元,2022年4月被證監會處罰,ST柏龍及相關責任人員領罰總金額達2300萬元,同時,對陳偉雄、陳娜娜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責任人員分別采取10年或5年市場禁入措施。
2020年11月,該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陳偉雄、陳娜娜的通知,其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因其涉嫌操縱公司股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調查。
2021年4月,該公司因違規將4.7億元銀行理財產品為供應商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9.35%,且未能在 2021年4月6日前妥善解決違規對外擔保事項,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13.3條的規定,該事項觸發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相應情形,公司股票簡稱由“柏堡龍”變更為“ST柏龍”。
業績方面,2020年至2022年,公司持續巨虧超26億元。因2022年末的凈資產為負值公司被疊加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處理,股票簡稱由“ST柏龍”變更為“*ST柏龍”。
今年一季度,*ST柏龍的業績延續虧損態勢,一季度凈利潤虧損1575.05萬元;營業收入1574.07萬元,同比增長56.97%;基本每股收益-0.0293元。
操縱自家股票虧損1234萬
近期,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時任柏堡龍副董事長、總經理陳娜娜,楊杰、鄭慧操縱“柏堡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披露了其中違法細節。
經證監會調查,陳娜娜通過柏堡龍控制“陳某君”等9個銀行賬戶,向楊杰、鄭慧控制的“郭某櫻”等9個銀行賬戶支付8300萬元,共同操縱“柏堡龍”。為實施操縱行為,楊杰、鄭慧使用“曹某鳳”等92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進行證券交易。
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楊杰等人控制使用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對倒“柏堡龍”,多次以盤中拉抬、尾市拉抬等手段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造成期間內“柏堡龍”股價明顯異常,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經測算,賬戶組虧損1234.96萬元。
證監會認為,陳娜娜、楊杰、鄭慧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陳娜娜作為柏堡龍總經理,通過柏堡龍控制相關銀行賬戶將8300萬元資金提供給楊杰、鄭慧用于操縱股價,是操縱行為的組織者、策劃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楊杰負責尋找、提供配資賬戶,安排下單交易,是操縱行為的組織策劃和具體實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鄭慧幫助楊杰操縱“柏堡龍”,是操縱行為的參與者、協作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陳娜娜、楊杰、鄭慧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處以300萬元罰款,其中對陳娜娜罰款150萬元,對楊杰罰款120萬元,對鄭慧罰款30萬元。
同日,證監會還發布處罰決定,對楊杰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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