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2 15:10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昨日,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發布對乾道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昨日,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發布對乾道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該公司在基金銷售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移動端APP部分頁面信息展示有誤,且不具備披露基金從業人員信息等功能,不符合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相關要求;二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足20人;三是業務部門之間缺少必要的物理隔離和人員配備,內部控制不健全,相關制度更新不及時;四是未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納入考核評價體系;五是未設立專門的合規風控管理部門;六是業務開展獨立性不足,與關聯方乾道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道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存在混同情況,高管人員在關聯方乾道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擔任經營性職務;七是財務狀況不佳,投資于高流動性資產的凈值低于2000萬元;八是未及時備案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事項。
上述問題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第五十四條涉及的全部業務)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董云巍作為公司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四)項:(二)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等設施,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信息管理平臺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內部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堅持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加大對存量基金產品持續銷售、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激勵安排,不得將基金銷售收入作為主要考核指標,不得實施短期激勵,不得針對認購期基金實施特別的考核激勵。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合規風控管理部門。合規風控管理部門對合規風控負責人負責,按照公司規定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的安排履行合規風控管理職責。合規風控管理部門不得承擔與合規風控管理相沖突的其他職責。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業務、從業人員、經營場所的獨立性,不得與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混同,不得允許其他任何機構以其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在其他機構擔任經營性職務,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定自有資金運用制度,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滿足日常運營和風險防范的需要。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運用自有資金進行金融資產投資,其中投資于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高流動性資產的凈值不得低于2000萬元。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關聯方提供借款、資金墊付或者擔保等;不得進行股權投資,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一)變更公司章程、名稱、住所、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責令基金銷售機構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的,可以責令其暫停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業務:
(一)接受新投資人開立交易賬戶申請;
(二)簽訂新的銷售協議,增加銷售新產品;
(三)辦理公募基金份額認購、申購或者私募基金份額參與。
基金銷售機構被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的,可以辦理銷戶、贖回、轉托管轉出等業務。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乾道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2〕136號
乾道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前期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基金銷售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移動端APP部分頁面信息展示有誤,且不具備披露基金從業人員信息等功能,不符合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相關要求;二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足20人;三是業務部門之間缺少必要的物理隔離和人員配備,內部控制不健全,相關制度更新不及時;四是未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納入考核評價體系;五是未設立專門的合規風控管理部門;六是業務開展獨立性不足,與關聯方乾道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道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存在混同情況,高管人員在關聯方乾道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擔任經營性職務;七是財務狀況不佳,投資于高流動性資產的凈值低于2000萬元;八是未及時向我局備案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事項。
你公司上述問題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第五十四條涉及的全部業務)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7月7日
關于對董云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董云巍:
前期現場檢查發現,乾道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道基金或公司)在基金銷售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移動端APP部分頁面信息展示有誤,且不具備披露基金從業人員信息等功能,不符合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相關要求;二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足20人;三是業務部門之間缺少必要的物理隔離和人員配備,內部控制不健全,相關制度更新不及時;四是未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納入考核評價體系;五是未設立專門的合規風控管理部門;六是業務開展獨立性不足,與關聯方乾道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道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存在混同情況,高管人員在關聯方乾道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擔任經營性職務;七是財務狀況不佳,投資于高流動性資產的凈值低于2000萬元;八是未及時向我局備案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事項。
乾道基金上述問題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你作為公司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7月7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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