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7 15:15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張明江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西藏證監局網站發布關于對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6個月的決定。
今日(7月7日),西藏證監局網站發布關于對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6個月的決定。
以下為具體內容:
關于對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采取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的決定
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經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經營管理方面
一是未在業務許可證記載事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換領許可證;二是前任總經理張健任職期間在北京融微通達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經理(2022年3月離職),未向我局備案;三是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在職人員中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分別為18人和17人,低于法定要求,未向我局報告;四是部分市場營銷部、信息技術部門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內部控制方面
一是前董事長離職,未對其開展離任審計;二是在合規風控人員未對私募基金銷售準入出具專項合規和風險評估報告的情況下,銷售私募基金產品;三是銷售負責人和合規風控人員未對銷售使用的基金宣傳推薦材料進行內部合規審查,未出具合規審查意見;四是2021年度未開展監察稽核并形成報告。
三、信息技術方面
一是未配備首席信息官;二是未根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關鍵崗位人員開展應急演練;三是未建立災難備份系統;四是未開展對風險監測機制及執行情況的有效性評估。上述行為違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5號)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9號)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五”、“十七”、“十八”;《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四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十六條第三款。
依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6個月的監督管理措施。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2年7月6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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