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6 15:02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俠名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近期,廣東證監局檢查發現,公司對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未進行改正,對在管的基金產品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信息披露職責,部分基金產品在募集宣傳推介環節存在不符合...
忽悠,接著忽悠!坐視兩次處罰而不顧,仍在堅持“忽悠”——監管部門實在坐不住了:限期過來談話!
誰能想到,這家屢教不改的私募機構,幾年前曾一度沖刺赴美IPO,欲做“美股私募第一股”——它就是基巖資本。
違法違規屢教不改
廣東證監局官網5月24日發布《關于對廣州基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赫旭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披露,前期,廣東證監局對基巖投資挪用基金財產、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等問題作出了公開譴責決定及行政處罰。
近期,廣東證監局檢查發現,公司對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未進行改正,對在管的基金產品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信息披露職責,部分基金產品在募集宣傳推介環節存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形。
依據《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監管局決定對基巖投資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廣東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基巖資本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投資主要集中在美公開上市或尋求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旗下有廣州基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基巖)和廣州基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兩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早在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違法違規,廣州基巖就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粵調查通字S20001號)。此后,基巖系私募兩次受到廣東證監局發出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廣州基巖因基金產品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挪用基金財產、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等“三宗罪”被廣東監管局做出相應處罰。
據查,2018年5月~2020年1月,廣州基巖作為其管理的“基巖東方價值五號”等35只基金產品的資產委托人,與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簽訂QDII資產管理計劃、收益互換協議(下稱“場外標的”),將基金財產投向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股票。
在基金凈值披露環節,廣州基巖通過篡改場外標的估值數據,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在凈值公告、定期報告上披露,或者未經托管人復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網”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了虛假的產品凈值信息。上述行為對投資者真實全面準確了解投資回報情況和風險情況形成嚴重誤導。
廣東證監局更是指出,針對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的35只基金產品,以逐只產品最后一次虛假凈值與真實凈值比較測算,廣州基巖共虛增基金財產達18.27億元,凈值虛增比例均值為111.09%,凈值虛增比例最高值為324.65%。
除此之外,廣州基巖還涉及挪用基金財產近6億。廣州基巖管理的12只私募產品跟投資者簽訂補充協議,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
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基巖投資責令改正,并處以106萬元罰款;對基巖投資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同時是上述涉案基金產品的投資經理赫某給予警告,并處以36萬元罰款。
問題不斷曾被立案調查
上述處罰后四個月,廣東證監局再度開出罰單,此次是基巖系的另一個平臺。
廣東證監局在2021年7月20日發布對基巖投資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基巖投資存在挪用基金財產和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違法事實。
經查,基巖投資擅自將其管理的“獨角獸二號私募投資基金”、“獨角獸二號二期私募投資基金”等2只基金產品的財產份額劃轉至其他公司賬戶,挪用基金財產共計4200萬元。獨角獸二號二期與獨角獸二號使用相同的定期報告。基巖投資在獨角獸二號2019年一季報、二季報、三季報披露基金財產的情況與事實不符。
基巖投資在基金合同中約定了“康澤一號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但在實際運作中,基巖投資擅自變更投資方向,將12225萬元的基金財產投向投資范圍之外的公司。基巖投資在康澤一號2019年一季報、二季報、三季報披露基金財產的投資去向與實際不符。
針對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基巖投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赫旭給予警告,并處以2萬元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除被行政處罰和責令整改外,基巖投資還深陷十多起法律訴訟,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赫旭被限制高消費。根據天眼查統計顯示,廣州基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曾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有15起。
廣州基巖違法違規案被納入2021年證監稽查典型違法案例中。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嚴重違反信義義務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20年,廣州基巖違規實施虛增基金資產、挪用基金財產、承諾最低收益等多項違法行為。本案警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依法合規運作,不得實施欺詐客戶等違法行為。
另據公司官網披露,2020年8月25日,廣州基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粵調查通字S20001號):“因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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