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5 15:12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作者:俠名 | [IPO]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本次IPO,鷹之航擬募資7億元,用于航空機載機械設備維修能力擴展項目、航空機載電子設備維修能力擴展項目、航空機載電機制造能力擴展項目、昆明易安飛科技服務產業園項目...
近日,西安鷹之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鷹之航”)發布招股說明書,擬登陸創業板。《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鷹之航曾于2020年9月30日發布創業板IPO招股書,但又于2021年2月23日撤回申請。相比2020年老版招股書,本次招股書更新了財務數據,同時調整了募投項目等。從鷹之航業績看,報告期(指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下同)內,受子公司停業整頓等因素影響,公司歸母凈利潤呈現先降后升的態勢。
調整募投項目 再闖創業板IPO
招股書顯示,鷹之航主要從事航空機載設備的制造和維修業務。經過多年研發投入和技術積累,鷹之航已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維修許可證、美國聯邦航空局維修許可證等全球主流適航標準制定主體頒發的維修許可資質。
本次IPO,鷹之航擬募資7億元,用于航空機載機械設備維修能力擴展項目、航空機載電子設備維修能力擴展項目、航空機載電機制造能力擴展項目、昆明易安飛科技服務產業園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和補充流動資金。
對于2021年撤回IPO申請的具體原因,鷹之航表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對海航相關單位的應收賬款余額合計為14283.33萬元,由于海航相關重整事件導致應收賬款是否能如期足額收回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并可能導致公司利潤虧損和不滿足創業板申報發行條件等情形。因此,鷹之航決定適當延后上市計劃并暫時撤回創業板IPO申請。
鷹之航進一步稱,截至新版招股書簽署日,海航破產重整進程已取得較大進展,作為保障海航安全飛行的重要合作供應商,公司與海航的業務正常開展,應收賬款回款情況良好,海航重整對公司業務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不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與海航系單位的業務合作具備持續性。
記者對比研究新舊招股書發現,相比于老版招股書,新招股書對募投項目等多項內容進行了調整。其中,募投項目在原有項目的基礎上新增昆明易安飛科技服務產業園項目,募資總額也由6億元改為7億元。鷹之航解釋稱,新增項目將引進一系列國內外先進的維修設備、測試設備及其他輔助設備,同時新增一批具有豐富維修經驗的維修人員,實現對航空機載設備維修能力的進一步提升,增強公司在西南地區市場開拓及本地化項目承接能力。
凈利潤先降后升 客戶集中度高
除項目調整外,鷹之航新招股書也更新了財務數據。報告期內,鷹之航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21864.83萬元、20214.83萬元、20481.18萬元和16643.15萬元;實現凈利潤分別為7911.41萬元、4234.02萬元、6985.65萬元和4875.10萬元。
鷹之航表示,對于2019年凈利潤下降原因,主要是引入員工持股而形成股份支付、子公司深圳市鷹之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深圳鷹之航”)停業整頓影響以及停業整頓計提停工成本費用等因素。
報告期內,鷹之航對前五大客戶的銷售金額分別為15777.10萬元、12811.48萬元、14392.43萬元和10903.32萬元,占報告期各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合計分別為72.16%、63.38%、70.27%和65.51%。對此,鷹之航表示,公司報告期內對前五大客戶的銷售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如果公司來自主要客戶的收入大幅下降或研發新技術、新產品不能得到客戶認可,較高的客戶集中度將對公司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子公司曾遭行政處罰
并被停產整頓三個月
《經濟參考報》深入研讀兩版招股書還發現,在老版招股書“公司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情況”章節中,鷹之航對子公司深圳鷹之航因行政處罰被停產整頓情況進行了具體描述,但新版招股書“公司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情況”章節中,并沒有對該事項的描述,不過兩版招股書均在“發行人報告期內的違法違規情況”章節以列表方式進行了簡述。
據鷹之航披露,深圳鷹之航此前對南航一架退租飛機座椅實施維修時,在未按照規章要求實施飛機座椅維修工作的情況下編造維修記錄,并于2019年8月29日簽發CAAC適航批準放行標簽。
2019年10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向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發布《關于對新加坡AIS公司和深圳鷹之航公司開展調查的通知》(局發明電[2019]2617號),因深圳鷹之航在批準的維修地點外組織座椅檢測工作,并在未完成全部維修工作的情況下簽發CAAC適航批準標簽,各航空公司立即暫停與深圳鷹之航的送修業務。
2019年11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簡稱“中南局”)作出“中南局強決維修字[2019]1號”《民用航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因深圳鷹之航在未按規章要求實施飛機座椅維修工作的情況下編造維修記錄,并簽發CAAC適航批準放行標簽,中南局依據相關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責令深圳鷹之航暫時停止民航維修業務工作。在隱患排除后,經中南局審查同意,深圳鷹之航方可恢復生產。
2019年12月16日,中南局作出“中南局罰決政法字[2019]6號”《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深圳鷹之航違反相關規定,對其處以3萬元罰款,并責令深圳鷹之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19年12月23日,中南局作出“中南局信告字[2019]7號”失信行為告知書,因深圳鷹之航上述行政處罰構成《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失信行為,中南局擬將深圳鷹之航該嚴重失信行為信息記入民航行業信用信息記錄。
2020年1月6日,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向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發布“局發明電[2020]25號”通報,因深圳鷹之航的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深圳鷹之航從即日起開展至少為期三個月的停產整頓,并完善生產和質量管理體系,開展全員規章要求和誠信教育;停產整頓期間,各航空公司不得向深圳鷹之航送修航空器部件,直至中南局對其整頓情況驗收并合格后,方可恢復其維修許可證載明的維修業務。
根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民航明傳電報等資料,并經保薦機構和律師對鷹之航董事長、總經理及深圳鷹之航的生產負責人的訪談,中南局、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對深圳鷹之航采取行政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除深圳鷹之航未按照規章要求簽發CAAC適航批準放行標簽外,原因還包括深圳鷹之航具體業務經辦人員在前期案件調查過程中作出了不實陳述。
據老版招股書披露,根據《2019年第八期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清單(個人)》,劉繼成(時任深圳鷹之航副總經理)、武昌華(時任項目檢驗人員)、王震(時任項目修理人員)、周珂清(時任項目生產助理)因在接受民航行政機關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證言證詞被列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清單;根據《2020年第一期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清單(個人)》,孟繼忠因作為深圳鷹之航主要負責人被列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清單,侯明電作為本次事件中的維修放行人員被列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清單,同時被民航行政機關撤銷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2020年4月26日,中南局作出“中南局強解維修字[2020]1號”《民用航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經現場檢查驗收,中南局認為深圳鷹之航能夠落實民航局、管理局關于停產整頓的要求,扎實開展整頓工作,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排除了重大事故隱患,驗收合格,中南局根據相關法規解除其行政強制措施。隨后,深圳鷹之航被解除限制,恢復其維修業務。
鷹之航在招股書中提示風險稱,因航空業安全監管要求和技術復雜性,航空器維修是國務院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之一,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維修單位進行持續的動態監管,并進行年度現場審查和不定期抽檢,公司歷年接受民航局現場審查,不存在被民航局重大處罰的情形,但若未來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被民航局處罰,將會對公司的維修業務帶來不利影響。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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