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30 02:26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劉云峰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近些年廣州麥優與消費者之間的訴訟不斷。有消費者質疑其在廣州麥優運營的天貓商城的“湯臣倍健官方旗艦店”購買的湯臣倍健蛋白質粉未取得特殊膳食食品的生產許可,產品屬于...
《電鰻財經》文/劉云峰
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湯臣倍健”)為通過直接供應鏈管理及協同效應,提升整體渠道的營運資本效率,公司決定將通過增資方式來增強對廣州麥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麥優”)的控制權。
據悉,廣州麥優正處于高速成長階段,其團隊業務正不斷擴展中。但隨著該公司的不斷發展煩惱也隨之而來,《電鰻財經》注意到,近些年廣州麥優與消費者之間的訴訟不斷。有消費者質疑其在廣州麥優運營的天貓商城的“湯臣倍健官方旗艦店”購買的湯臣倍健蛋白質粉未取得特殊膳食食品的生產許可,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廣州麥優給予十倍賠償。
增資廣州麥優提升渠道營運效率
2020 年 7 月 29 日,湯臣倍健與廣州佰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廣州佰捷”)、蘭俊杰、廣州麥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廣州麥盟”)簽署了《關于廣州麥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增資協議》。廣州麥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麥優”)擬增資人民幣 8500 萬元,其中湯臣倍健以自有資金出資人民幣8000萬元,占增資完成后廣州麥優注冊資本的 80%;廣州佰捷出資人民幣500萬元,占增資完成后廣州麥優注冊資本的5%。
廣州麥優官網顯示,該公司成立于 2011年,圍繞“互聯網+健康管理”的戰略,旗下運營的項目有湯臣倍健線上渠道代理,致力于微信平臺、APP開發運維的項目。其中,湯臣倍健品牌全線產品的線上銷售及代理是該公司目前主營業務之一,包括天貓,淘寶、京東、唯品會、網易考拉,小紅書等所有線上銷售平臺的直營店鋪、專賣店、專營店等均由廣州麥優負責直接運營或授權代理分銷。
廣州麥優作為湯臣倍健品牌電商渠道總經銷商,助力“湯臣倍健”品牌搭建并開啟了在線上渠道的布局,逐步建立起較完善的電商運營體系。廣州麥優在電商運營中積累并形成了包括營銷推廣、用戶運營、IT建設、倉儲物流、新媒體投放、數據分析等綜合能力,同時搭建了完善的全網分銷網絡,憑借優秀的運營能力不斷提升了湯臣倍健品牌在電商渠道的市占率,廣州麥優也成為各電商平臺健康行業綜合運營及服務企業之一。
湯臣倍健指出,電商渠道逐漸成為中國消費行業增長新引擎,公司通過增資控股廣州麥優使雙方成為目標一致的利益共同體,對湯臣倍健品牌年輕化、電商品牌化戰略的實施將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湯臣倍健進一步完善在電商渠道的布局,推動公司加快以消費者為中心的全鏈數字化系統建設,構建從會員數字化到媒介投放數字化再到電商數字化的路徑。
據悉,交易完成后湯臣倍健可進一步向電商渠道下游延伸,實現從產品研發、生產、營銷端直到消費者端的全鏈路一體化,全面、即時的運營和用戶數據等將助推公司數字化發展和綜合競爭力的提升。廣州麥優正處于高速成長階段,其團隊業務正不斷擴展中,此次增資將增強湯臣倍健面向未來的電商人才儲備。同時通過直接供應鏈管理及協同效應,提升整體渠道的營運資本效率。
所售蛋白粉引消費者質疑對簿公堂
涉案產品信息
《電鰻財經》注意到,近些年隨著廣州麥優的快隨發展,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增多,曾多次與消費者對簿公堂。其中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號為(2020)粵01民轄112號的裁定書極具代表性,該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在天貓商城的“湯臣倍健官方旗艦店”(注冊公司為:廣州麥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旗艦店官網湯臣倍健蛋白質粉水果味600g兒童男女營養免疫力”16盒,價格為313.20元/盒,共計花費5011.20元。原告收到涉案食品后發現,涉案食品標簽上標注“食用方法及建議食用量:3歲及以上兒童、青少年,每日1次,取1勺蛋白質粉(約15克),配料:大豆分離蛋白、結晶果糖、綜合果汁粉、磷脂”,因此涉案食品應屬于“嬰幼兒輔助食品”。
原告訴稱根據涉案食品標簽上標示的生產許可證編號(SCl2744040400094),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上查詢后卻發現,涉案食品并沒有取得“特殊膳食食品生產許可”。根據《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規定,嬰幼兒輔助食品包括37月-60月齡兒童食用的輔食營養補充品,執行標準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輔食營養補充品》(GB22570—2014)。《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第二條規定,輔食營養補充品指“一種含多種微量營養素(維生素和礦物質等)的補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質和其他輔料,添加在6月-36月齡嬰幼兒即食輔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月-60月齡兒童”。嬰幼兒輔助食品的申證類別為特殊膳食食品,其類別名稱為: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類別編號為3001;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類別編號為3002;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輔食營養補充品),類別編號為3003。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我國對于5歲以內的兒童食用的輔助食品即嬰幼兒輔助食品執行特殊膳食食品生產許可。本案中,被告銷售的涉案產品在商品詳情頁面中標注的名稱為“兒童蛋白質粉”,且被告天貓店鋪的網頁宣傳中注明“適用人群:兒童”,涉案產品標簽上標注“3歲及以上兒童”可以食用。《GBl4880—2012問答》中將“兒童”定義為“己滿36個月但不滿15歲的個體”。那根據涉案產品外包裝及網頁宣傳來看,3歲(己滿36個月)-5歲(60個月)以上兒童極有可能成為飲用主體。但涉案產品未取得特殊膳食食品的生產許可,故涉案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依照相關法規定,原告要求被告廣州麥優給予十倍賠償,要求被告退貨并退還購物款5011.2元,同時增加賠償50112元,共計55123元。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已將上述案件全部卷宗材料移送廣州互聯網法院,目前該案仍在審理當中,《電鰻財經》將對廣州麥優的后續發展以及上述案件的后續進展持續予以關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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