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8 09:26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41,800元由其自行負擔;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41,800元由其自行負擔;公司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證券代碼:600614 900907 證券簡稱:*ST 鵬起 *ST 鵬起 B 公告編號:臨 2020-003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涉及訴訟的 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終審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原審被告) 涉案的金額:5120 萬元 本次終審判決情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預交 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241,800 元由其自行負擔;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 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241,800 元由其自行負擔;公司將向最高人民 法院申請再審。 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公司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 2019 年 7 月 17 日,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 鵬起”或“公 司”)披露了《關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公告編號:臨 2019-097),原審原告王海巧因與張朋起、宋雪云、公司及子公司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洛陽鵬起”)發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洛陽中院”)提起訴訟。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洛陽中院的《民事判決書》([2019]豫 03 財 保 153 號),關于王海巧訴張朋起、宋雪云、公司及洛陽鵬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糾 紛一案,洛陽中院已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書》,詳見公司 2019 年 10 月 11 日 披露的《關于公司及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涉及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 2019-129)。 2019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19) 豫民終 1636 號,以下簡稱“《判決書》”),關于王海巧訴張朋起、宋雪云、 公司及洛陽鵬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判決書》。
具體情況如下: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一):宋雪云 上訴人(原審被告二):張朋起 上訴人(原審被告三):鵬起科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五):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海巧 案件事由: 2018 年 3 月 27 日,原審原告王海巧與原審被告宋雪云、張朋起、洛陽鵬起 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原審被告宋雪云向原告王海巧借款 4,000 萬元;借 款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利率為月利率 3%;原審被告 張朋起、洛陽鵬起作為宋雪云的擔保人,保證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原審原告王海巧向宋雪云提供 4000 萬元借款后,宋雪云向原審原告出具了借條。 借款到期后,宋雪云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2018年 10 月,原審被告*ST 鵬起、鵬起科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鵬起控股”)與原審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ST 鵬起、鵬起控股為宋雪云的 4,000 萬元借款提供擔保;保證期限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原審原告因未按約得到原審被告償還的借款本息,故訴至法院。
二、訴訟一審判決情況 (一)關于*ST 鵬起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的認定 關于*ST 鵬起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洛陽中院認定如下: “鵬起科技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及有關材料是公開的,上市公司屬于公眾性公司,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屬于封閉性公司,故二者在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亦有明顯不同。上市公司涉及眾多股民利益保護、證券市場秩序維護等公共利益問題。上市公司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即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將會給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乃至整個證券市場帶來潛在風險,一旦債務人(股東)未按期清償債務,上市公司作為擔保人須以其資產代為履行清償義務,降低上市公司的企業價值,波及其他股東的原有利益,屬于重大違規行為,侵害了眾多投資者利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故應認定上市公司未經股東 大會決議同意即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無效。本案王海巧與鵬起科技簽訂的保證合同,雖鵬起科技加蓋公章并時任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沒有證據證明此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或得到股東大會決議追認,王海巧未能盡到基本的形式審查義務,該擔保行為對鵬起科技不發生擔保法上的效力。但因該擔保效力問題發生損失,王海巧可就該損失另行主張。” (二)一審判決結果 洛陽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宋雪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海巧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 4000 萬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計算,720 萬元本金自 2018 年 3 月 28 日計 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980 萬元本金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1790 萬元本金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510 萬元本金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2、被告張朋起、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鵬起科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朋起、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鵬起科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宋雪云追償; 3、駁回原告王海巧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原審被告對一審判決結果的意見 鵬起科技及子公司洛陽鵬起不服洛陽中院的《判決書》([2019]豫 03 財保153 號),依法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三、終審判決結果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判令洛陽鵬起實業對本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241800 元由其自行負擔;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241800 元由其自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訴訟的法院判決為終審判決,公司將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會高度重視本案, 根據本案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報備文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豫民終 1636 號) 特此公告。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01 月 08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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