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1 11:21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對高炳巖、王朝義、董學東、魏守忠、張玉春、邵萬軍、伊成貴、劉彥文、武春友、張悅、趙明銳、王紅剛、單永利、孔德生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上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監會,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備案。
證券代碼:600399證券簡稱:ST撫鋼 公告編號:臨2019-026 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8年5月21日,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詳見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披露的《公司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臨2018-016)。2019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詳見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披露的《公司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臨2019-002)。
2019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3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 “當事人: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特鋼),住所: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鞍山路東段8號。 孫啟,時任撫順特鋼董事長。 張曉軍,時任撫順特鋼總經理。 姜臣寶,時任撫順特鋼董事、財務總監。 高炳巖,時任撫順特鋼董事。 王朝義,時任撫順特鋼董事。 董學東,時任撫順特鋼董事。 魏守忠,時任撫順特鋼董事。 張玉春,時任撫順特鋼董事。 邵萬軍,時任撫順特鋼董事。 伊成貴,時任撫順特鋼董事。 劉彥文,時任撫順特鋼董事。 張悅,時任撫順特鋼董事。 武春友,時任撫順特鋼董事。 趙明銳,時任撫順特鋼監事會主席。 王紅剛,時任撫順特鋼監事。 單永利,時任撫順特鋼監事。 孔德生,時任撫順特鋼董事會秘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撫順特鋼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撫順特鋼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撫順特鋼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 2018年1月31日,撫順特鋼發布《關于公司前期財務數據重大調整及停牌檢查的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公司存在存貨等實物資產不實問題,可能涉及公司以往年度財務數據重大調整。 2018年4月28日,撫順特鋼發布《關于無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報告及公司股票繼續停牌的公告》,稱相關財務數額核實工作尚未結束,預計無法在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一季度報告。 截至2018年4月30日,撫順特鋼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2018年6月26日,撫順特鋼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 上述違法事實,有撫順特鋼相關公告、撫順特鋼提供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撫順特鋼未按規定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六條關于“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撫順特鋼未按規定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關于“??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的規定,構成該辦法第六十一條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按照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的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該條第三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公司時任董事長孫啟,時任總經理張曉軍,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姜臣寶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應對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是撫順特鋼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炳巖、王朝義、董學東、魏守忠、張玉春、邵萬軍、伊成貴、劉彥文、武春友、張悅、趙明銳、單永利、王紅剛、孔德生等作為撫順特鋼的時任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撫順特鋼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孫啟、張曉軍、姜臣寶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高炳巖、王朝義、董學東、魏守忠、張玉春、邵萬軍、伊成貴、劉彥文、武春友、張悅、趙明銳、王紅剛、單永利、孔德生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監會,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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