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0月18日,這是A股市場值得紀念的一個重大日子。中弘股份(000979.SZ)因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1元),深交所應該直接對其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這將是A股市場“股價退市”第一例。
它標志著股民“用腳投票”時代的到來,也標志著A股市場漸趨成熟,今后將會有更多的“中弘股份”之類的超級垃圾股自覺自愿地服從這一干脆利落、高效精準的退市標準。
不過,也有人心存僥幸或疑慮:中弘股份是否有可能通過“縮股”機制安排來逃避“股價退市”的命運?本文告訴你答案:沒有半點可能!
借鑒美股退市標準
股價退市標準是市場化程度最高的退市標準,它是投資者“用腳投票”的結果。當投資者普遍、持續拋售某只股票,并使其股價低于某一價格標準達到法定時間長度時,證交所便可認定其已失去掛牌資格,應當無條件強制退市。這是監管層及證交所賦予投資者對超級垃圾股退市的一種表決權。不過,這一表決權不是“用手投票”的結果,而是“用腳投票”(拋售)的結果。
股價退市標準源自美股的一美元退市標準。眾所周知,美股退市標準的實際名稱是“可持續掛牌最低標準”(ContinuedListingStandards),它與A股理解的退市標準有區別。美股退市標準與首次公募掛牌標準(IPOStandards)是完全對稱的,無論是紐交所(NYSE),抑或是納斯達克(NASDAQ),它們都是如此。比方,在IPO標準上,美股一般設有三套或四套量化標準,當公司IPO時,只需滿足其中一套標準的全部數量指標;相反,在退市標準上,它們也設定了相應的三套或四套“可持續掛牌的最低量化標準”,只要上市公司滿足其中一套標準的全部數量指標,就可以“持續掛牌”、不退市;否則,就必須強制退市。
在美股IPO的最低股價標準設定上,紐交所與納斯達克的三個子市場之間有所差異,但均不低于2美元;在股價退市標準(即可持續掛牌的最低股價標準)設定上,紐交所與納斯達克的三個子市場是完全統一的,它們均設定為“一美元退市標準”。
根據美國耶魯大學麥西教授對美股退市多年來的跟蹤研究,1995年至2005年11年間,美國三大全國性證交所共有9273只股票摘牌(退市)。
根據退市原因分析,強制退市與主動退市各占一半數量。主動退市的原因包括兼并、私有化、在證交所之間轉板等;強制退市的原因則是達不到“可持續掛牌的最低標準”。
以1998~2004年7年的詳細數據為例,這七年中,紐交所共有1381只股票退市,其中,主動退市高達1032只,強制退市僅為349只;此外,納斯達克共有4133只股票退市,其中,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大體各占一半,二者分別為2037只和2096只。
與一美元退市存在三大差別
2011年始于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改革是我國A股退市制度最重要的一次改革。2012年5月1日生效的新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借鑒成熟市場經驗,首次引入了多元化、市場化退市標準,其中市場化退市標準主要有兩個:一是“面值退市標準”,二是“成交量退市標準”,這也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最大亮點之一,它首次賦予了股民“用腳投票”對超級垃圾股直接退市的決定權。
其中,“成交量退市標準”規定:創業板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不含停牌交易日)的,證交所應當終止其上市;“面值退市標準”規定: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證券交易所應當終止其上市交易。
隨后,中小板及滬深主板也修訂了各自的退市制度,并制定了相應的成交量退市標準及面值退市標準。其中,主板、中小板與創業板的“面值退市標準”表述是完全相同的,而成交量退市標準在計算時間長度上雖均統一設定為120個交易日,但其間累計成交量最低標準卻不同,創業板設定為100萬股,中小板為300萬股,主板為500萬股。
不過,A股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面值退市標準”與美股的“一美元退市標準”存在三大差別:
(1)一美元退市標準與面值無關,事實上,美股也沒有統一面值規定;而A股卻并未采用國際慣例通用的“一元退市標準”的表述,而是采用了“面值退市標準”的表述,這一“中國特色”面值退市標準帶來了很大制度缺憾與尷尬:以紫金礦業(601899.SH)為例,它的股票面值為0.1元,而不是1元,若采用“面值退市標準”,則無論紫金礦業多么垃圾,其股價也不可能低于0.1元,由此可見,“面值退市標準”的表述存在嚴重的制度漏洞。
(2)一美元退市標準采用的是“連續若干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平均值低于1美元”的表述,這使得機構和莊家很難操縱其股價;而A股面值退市標準采用的則是“連續若干個交易日的每一個收盤價都必須低于面值”,這樣,機構和莊家就很容易操縱其股價。
(3)一美元退市標準可能被“縮股”機制規避,但它可能無法同時規避其他多套退市標準;然而,A股“面值退市標準”卻無法通過“縮股”機制規避退市,因為“縮股”是與股票面值同步變動的。我們以中弘股份為例,目前中弘股份的股票面值為1元,股價為0.74元,如果允許其按10∶1縮股,即每10股合并為1股,則縮股后的股票面值變成10元,股價變成7.4元,其股價仍然是低于其股票面值的。因此,A股縮股對于“面值退市標準”是毫無意義的。
為此,我建議,A股“面值退市標準”也應該借鑒國際慣例通用的規則,更改為“一元退市標準”的稱謂,并將“每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每股面值”更改為“每個交易日收盤價平均值低于1元”。也就是說,A股“一元退市標準”的規范表述應為:“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值低于1元的,證券交易所應當終止其上市交易。”這樣的表述,更科學、更合理,更符合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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