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9 04:04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券商]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營業部總經理操作十幾個賬戶,利用1700萬資金炒股虧11萬
證券公司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借用他人賬戶炒股,都是監管明令禁止的,但一些從業人員仍然頂風作案。近期,安徽證監局公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財達證券某營業部、80后的總經理,不僅私下操作10個客戶賬戶,還借用老婆、父親的賬戶炒股,資金量達到1700萬左右,但他并沒有盈利,還虧了11萬。證監局對其處以16萬的罰款。
根據《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顯示,獨軼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他擔任財達證券合肥潛山路營業部總經理。經安徽證監局查明,在任職期間,獨軼一方面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自2015年起,他多次私下接受相關客戶委托,操作“張某”、“韓某”、“許某”、“徐某”、“長安某元”、“楊某兵”、“吳某月”、“金某春”等10個賬戶,進行證券交易,但是他本人并沒有獲得收益。
另一方面他還涉嫌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股票交易。
獨軼在任職期間,利用配偶尹某證券賬戶、父親獨某證券賬戶(普通賬戶、融資融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經證監局查明,上述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獨軼。
但是,證監局發現,獨軼的這些賬戶共累計買入1,041,450股,買入金額17,079,286元,累計賣出1,041,450股,賣出金額16,988,592.9元,扣除傭金稅費后,虧損115,492.19元。也就是說,他利用1700萬左右資金炒股,最后還虧了11萬。
違反《證券法》
被證監局罰款16萬
安徽證監局表示,獨軼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財達證券任職期間,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利用“尹某”、“獨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基金君去查了一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同時,第四十三條也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因此,證監局決定對獨軼警告,并罰款16萬。
具體來看,對獨軼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罰款;對他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行為,處以6萬元罰款。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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