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記者昨日從相關渠道獨家獲悉,為適應對外開放新形勢,《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有望于近期啟動。修訂的方向與這一輪我國金融業加速對外開放內容及最新發布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相契合。
據業內人士透露,《實施細則》的修訂或將圍繞三大內容展開:提升外資在合資人身險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限,降低合資及獨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門檻,以及明確與規范外資保險公司股權變更行為。
首先,外資在合資人身險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限將由過去的50%調整至51%。這也是此輪保險業加速對外開放舉措中的關鍵一條:對外資人身險公司外方股比被放寬至51%,3年后不再設限。1%的突破背后,意味著外資將在合資人身險公司中掌握控股權與話語權。
其次是合資及獨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門檻或降低、申請手續或簡化。根據之前的規定:合資、獨資保險公司以最低注冊資本2億元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于2000萬元的注冊資本;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等條件。
業內人士透露,涉及合資及獨資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上述規定或在此次修訂時被取消。近年來,隨著業務規模的日漸擴大,目前絕大部分合資、外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早已超過5億元,因此“注冊資本2億時開設分支機構需另增2000萬注冊資本”的規定,從行業現狀來看確實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最后是明確與規范外資保險公司股權變更行為。今年3月,原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明確了投資入股保險公司之前的規則、成為保險公司股東之后的規則以及股權監督管理規則。據業內人士透露,與之相契合的是,對外資保險公司股權管理的規范,也是此次《實施細則》修訂的一大方向。
上述人士透露稱,目前初步的修訂意見是:“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如進行股權變更,變更后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擬以股權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或退出中國市場期間,應履行法定股東義務,必要時及時補充資本,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符合監管機構要求。”
上述提及的“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外資保險公司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單一最大股東,或不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但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在業內人士看來,《實施細則》的修訂,有利于促進外資保險公司在華進一步發展。尤其是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手續的簡化,滿足了外資保險公司的普遍訴求,預計外資保險公司在華投資布局將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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