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稱史上最嚴的股權管理規定已出臺。3月7日,中國保監會修訂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股東、股權等問題入手,整治市場問題,加強股權監管,彌補監管短板。
當前,保險行業整體上已經呈現高質量發展的積極變化,但在過去一段時間,個別激進公司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如股權結構復雜、資本不實、違規代持等。
2010年5月4日,保監會曾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鋒表示,這次《辦法》做了比較大的調整。“整體從原來37條調整到現在修改完善后94條,把目前行業中間發生的一些問題都盡可能涵蓋了。”
據了解,《辦法》將于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此前的相應文件同時廢止。
提高準入門檻
保監會表示,《辦法》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范投資入股行為,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和各類風險,確保“保險業姓保”。
首先,嚴格準入條件。在財務狀況、出資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特別是對控制類股東加強適當性核查,對其行業背景、履職經歷、經營記錄、既往投資等情況嚴格考察評估,確保其具備投資保險業的風險管控能力和審慎投資理念。
二是設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明確規定了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糾紛的、有過代持記錄的、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聲明的,以及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和重大違規行為負重大責任等投資人不得投資入股。
三是禁止具有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在公開市場上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的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國發院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記者表示,《辦法》對股權實施分類監管、建立準入負面清單、明確投資比例限制和數量限制、強化股權許可的審查過程以及加大對股東行為的監管力度等方面的規定,都體現了嚴監管的基本價值取向。
控制類股東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
《辦法》本著審慎監管的原則,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時,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決權對股東會的決議有控制性影響)、戰略類(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決權對股東會的決議有重大影響)、財務Ⅱ類(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財務Ⅰ類(持股比例不足5%)四個類型。類別不同,資質要求不同,審查重點不同,施加的監管措施也不同。
保監會發展改革部機構管理處副處長曹曉英表示,新的辦法正式實施以后,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會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對于新發生的投資保險公司行為,嚴格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執行。
“股權管理辦法有助于解決此前個別市場主體在股權管理上的不規范行為。”朱俊生表示,股權管理與公司治理息息相關,而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功能是讓具有企業家精神的人成為企業的帶領者,只有分立的產權才能從機制上保證實現這一功能。除了股權管理,還需要做的也許是促進保險機構的產權分立。
穿透式監管投資保險公司需使用自有資金
《辦法》并明確規定監管部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依法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可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進行實質認定。
在股權結構方面,《方法》要求股東應逐層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一致行動人關系;在股東資質方面,規定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且合計持股達到某類股東標準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該類別股東的資質條件;同時要求投資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股權。
而在資金來源方面,為了規范公司的出資行為,防范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注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辦法》明確要求投資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自有資金應以凈資產為限。
曹曉英表示,“關于資金真實性來源問題,原來在審核時,一般從形式上要求完備即可,但修訂后,對于一些存疑的資金來源,保監會會要求其進行資金來源的梳理,并提供銀行流水賬單等。”
她指出,《辦法》從形式角度來說對出資能力做了清晰的規定。同時,還設置了事后的追責機制。例如,由出資承諾是自有資金拓展到承諾自有資金出現問題后允許監管機構對股權進行處置。另外,在規則層面,當承諾出現了真實性違背時,如對其他股東之間形成不好的后果,章程里面就要約定,允許監管機構按照合理的方式進行處理。
嚴防炒牌控制類股東五年內不得轉讓險企股權
《辦法》還出手整治保險牌照套利行為,對不同類別的保險公司股東進行了持股年限的規定。
“我們前期也考慮到了這個問題,所以在限制轉讓的時候,不能轉讓控制權,主要聚焦業務創新專業化經營,不是為了拿到控制權以后進行轉讓,而是倒逼它聚焦保險主業的經營創新。”曹曉英說。
具體而言,《辦法》規定,控制類股東五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戰略類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Ⅱ類股東二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I類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股權。
此外,《辦法》還對股東行為、入股數量等作出了要求。
關于股東行為,對股東行權過程嚴格監管,要求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不得與保險公司進行不正當的關聯交易,不得利用股權質押違規代持、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等各類風險行為。
關于入股數量,為避免同類惡性競爭,鼓勵保險公司專注經營,《辦法》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只能成為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成為控制類股東和戰略類股東的家數合計不得超過兩家。
朱俊生表示,《辦法》關于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并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分類監管和穿透式監管,對于關聯交易、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管也趨向嚴格,這也會使得一些資本對保險牌照的興趣降低。
但他也稱,“規則決定行為和選擇,好的規則有助于使得對長期經營保險價值感興趣的資本,有助于市場的良序運行。新的資本肯定還會進來,按照新的股權管理辦法,繼續進軍保險業的新資本整體上會更專注保險經營的自身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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