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昨日獨家獲悉,為貫徹落實“1+4”系列文件要求,補齊制度短板,保監會擬規范保險規章制度中關于“重大行政處罰”、“重大違法違規”的認定標準。目前,保監會已起草《關于明確重大行政處罰、重大違法違規認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正在業內征求意見。
保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通知》規定的保險類重大行政處罰和非保險類重大行政處罰的情形;重大違法違規,是指《通知》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和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情形。
從《通知》內容來看,對于不同的受罰主體(法人組織或非法人組織、法人組織或非法人組織的分支機構、責任人),認定重大行政處罰及重大違法違規的標準有所不同。
比如,法人組織或非法人組織受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險行政處罰,視為受到保險類重大行政處罰:單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單一法人組織或非法人組織罰款累計100萬元以上;單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單一法人組織或非法人組織沒收違法所得累計1000萬元以上;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業務許可證;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
除限制業務范圍等認定標準一致外,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的分支機構被認定受到保險類重大行政處罰的標準,則相應降低:單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單一分支機構罰款累計50萬元以上,單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單一分支機構沒收違法所得500萬元以上。
在此基礎上,對責任人受到保險類重大行政處罰的認定標準,又有所降低:單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單一責任人罰款累計30萬元以上;單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單一責任人沒收違法所得累計100萬元以上;撤銷任職資格;責任人作為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被責令撤換;禁止進入保險業等。
隨著保險強監管向縱深推進,監管問責處罰的威懾力日益凸顯。業內人士認為,在此背景下,保監會此時規范保險規章制度中關于“重大行政處罰”、“重大違法違規”的認定標準,重要性不言而喻。
據記者初步梳理,2017年,保監會共發出76份監管函和5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于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不單單表現在罰單數量上的增加,還體現在處罰金額力度空前上,同時問責也告別了過去“重機構輕高管”的現象,多位保險公司責任人被“逐出”保險業。
《通知》對重大行政處罰、重大違法違規的認定標準,與監管罰單的基調相吻合,尤其是強化了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從《通知》內容來看,責任人如果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或責任人為其他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受到《通知》規定的保險類重大行政處罰的,將視為其任職機構同樣受到保險類重大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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