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2 09:49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房地產]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通過嚴格資格審核、明確選房順序、規范上市退出和轉讓及加強市場監管,進一步完善該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政策。
《通知》明確規定,限價房購買5年上市后,只能銷售給符合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購。這種“封閉運行”的政策,迅速引發市場熱議。
分析人士指出,這是繼北京的共有產權住房之后,又一個城市通過限制帶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的流通屬性,來實現“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房屋屬性。政策性住房封閉運作、循環使用的“不可轉商”,或成為未來住房保障體系的核心。
封閉運作不能轉為商品房
限價商品住房是通過“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公開出讓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而建設的普通商品住房。
據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相關人員對此次政策的公開解讀,此次政策調整主要回應市民關于增加房源供應、讓無房家庭優先買房、規范限價房銷售管理等意見和建議,主要通過“保困難;優先搖、防炒賣;嚴格審、限轉讓,要回購”三項舉措,更好地滿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置業需求。
條件審核方面,《通知》規定,在取得購房資格之日起至簽訂買賣合同前實行動態管理,對申請家庭的人口、婚姻、住房情況進行復核,對于新增住房、瞞報婚姻情況申請資格等不符合條件的注銷購買資格。
購房資格上,《通知》強調根據家庭實際情況明確選房順序。按照“無房且3人以上”、“無房或3人以上”、“其他家庭”的順序進行分組搖號,以此確定入圍家庭和選房順序,合理分配房源,并依據家庭人口數量選購相應戶型,確保優先滿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需求。
據了解,天津市自2008年開始建設限價商品住房,起初申請人員必須為擁有天津市中心城區非農業戶籍3年以上的人員。后來,限價房建設范圍及人員申請范圍多次擴大。到2015年,申請人范圍放寬到全市,實際工作在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及兩區三縣非農業戶籍人員均可購買限價房。
此外,《通知》規定,房屋退出和轉讓管理方面采取“封閉運作”方式。對于《通知》下發后上市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購房人在購買5年后上市轉讓的,應轉讓給符合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購,回購價格為原購房款與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過回購前3個月內同區域普通商品房項目平均銷售價格的80%,回購房屋根據屆時情況面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出售。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認為,此次政策的核心點就在于“不能轉商”。2013年,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指出,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人在交納契稅滿5年后即可上市轉讓,交易稅費與普通商品房交易標準相同。而日前印發的《通知》中限制限價房轉讓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購的辦法,有利于實現循環使用,封閉運作。張大偉指出,如果能做到封閉運行,在很大程度上能把投資需求剔除出市場。
此次政策還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要求開發建設單位加快項目建設和上市進度,不得捂盤惜售。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銷售,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核定價格。
未來熱點城市或跟進
實際上,《通知》并非首個規定政策性住房必須“封閉運行”的文件。
9月30日,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可優先購買;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購房人的轉讓對象應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同時,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張大偉表示,此次天津政策應當是一個應急措施,避免限價房投資屬性過強,北京的共有產權住房體系更值得關注和推廣。他認為,限價房是過去保障體系中的一個環節,只能解決一部分中低收入人群。而北京的共有產權房則是天津限價房不能轉商的升級版。它可以根據購房者不同產權的持有比例,把保障體系內所有人群都納入進去。
易居研究院副院長楊紅旭表示,未來熱點城市跟進類似政策的可能性較大。他分析,類似政策主要是服務“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中央指示,防范這些住房被大規模轉售牟利,其目的在于實現住有所居,禁止炒房,讓限價房、共有產權住房等具有保障房性質的房屋,能夠更好地定向服務于特定群體。
新城控股(21.660, 1.24, 6.07%)集團高級副總裁歐陽捷也認為,一方面“封閉運行”可以有效限制投資屬性,杜絕“開寶馬車、住經適房”的現象;另一方面,未來熱點城市進入限制性開發周期,土地資源越發緊張,需解決住宅的低效利用問題。
歐陽捷表示,根據相關研究,城市可居住房屋中,商品住房的利用效率遠低于酒店、可出租公寓。而類似政策中,政府及其代持機構往往對共有產權房、限價房具有優先回購權,可以有效防止住房空置。同時,政府持有部分房屋后,不僅可以作為共有產權住房向新的家庭出售,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其轉化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租賃住房,大大增加了政府參與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手段,提高房屋利用效率,從而更好地抓住調控的主動權。
楊紅旭認為,根據北京市現有規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但出售時卻可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轉讓。這中間價差一旦過大,會嚴重打擊購房者對二手共有產權房的購買積極性,轉而購買新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或限價房。如何協調好賣房時的定價與市場價的比例關系,是能否實現真正“循環使用,封閉運作”的關鍵。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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