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5 10:45 | 來源:未知 | 作者:海洋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近日一份判決書的曝光將此前深陷“受賄門”的光明乳業再次推向公眾視野,公開資料顯示涉及的受賄人員即有總裁這樣的高管,也有長沙市內銷售部主管這樣的基層管理人員,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一則判決書——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2刑初1472號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上海蓋頓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蓋頓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上海磐田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磐田公司”)股東趙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原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乳業”)多人行賄,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該判決書指出,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輝在經營蓋頓公司期間,為使該公司成為光明乳業食品添加劑的供應商并保持業務量,分別給予時任光明乳業公司副總經理、總裁郭本恒、技術中心奶粉項目組經理、技術中心副主任、副總裁孫克杰及技術中心酸奶部項目經理吳某現金、首飾及代為支付旅游費用等賄賂。
此外,磐田公司在與光明乳業業務往來過程中,為使公司成為光明乳業公司香精的供應商并保持業務量,由被告人趙輝于2015年6月,向時任光明乳業副總裁兼市場總監李柯行賄價值人民幣30萬元的寶格麗手鐲1只。
中國網財經注意到,本案被告人趙輝在長達十一年的公司經營期間,行賄對象觸及光明乳業總裁、副總裁乃至部門負責人,而涉及本案的相關人員此前均已被判刑。
2016年11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滬0112刑初1339號”判決:原光明乳業總裁郭本恒多次收受或伙同他人收受賄賂,共計價值330萬余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原光明乳業副總裁孫克杰,在2015年8月其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2016年9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滬0112刑初1338號”判決書顯示,孫克杰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今年3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一份“(2016)滬0112刑初2654號”判決書顯示,原光明乳業市場總監、副總裁李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20余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此外,(2016)滬0112刑初1472號判決書提及原光明乳業技術中心酸奶部項目經理吳某也因受賄被判刑,不過中國網財經并未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找到相關判決書。
中國網財經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發現,此前光明乳業內部因受賄問題而被法院判刑的管理人員中,除了上述高管,光明乳業旗下生產、銷售等多部門負責人也都卷入其中。
2016年11月,原光明乳業華東中心工廠廠長王志勇被判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今年3月,原光明乳業子公司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光明公司)長沙市內銷售部經理、市外銷售部湘北經理何帆被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原湖南光明公司長沙市內銷售部主管向學軍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對于頻繁發生的受賄案件,光明乳業公關部負責人告訴中國網財經,上述受賄案件在判決之前,當事人均已向光明乳業提出辭職,判決結果也只圍繞當事人個人,與光明乳業并無關聯。因此光明乳業對此事不予置評。
乳業專家宋亮在接受中國網財經采訪時表示,其實不僅是乳業,目前整個商業市場都存在類似的情況。“某些生產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渠道商會形成一個利益聯盟,這在整個商業市場上是一個通病。”
“在業內存在一種‘尋租’現象,生產企業與渠道商為各自的利益互相‘尋租’。特別是在一些比較封閉的區域市場,‘尋租’情況會更多。盡管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商業倫理來說都是不被允許的,但從國內的實際情況來看,這種現象已經形成了一種潛規則,而且很難改變。” 宋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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