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8 11:12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電鰻號 | [財經]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對中準所的上述違法行為,相關年度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徐運生、范斌、趙德權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
《電鰻財經》電鰻號 / 文
《電鰻財經》關注到,近日吉林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指出,經查明中準所出具的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中準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中準所在利源精制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中準所在利源精制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此外,中準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對利源精制的生產管理系統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生產管理信息系統是利源精制內部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利源精制收入記賬憑證后附的原始憑證中銷售明細單、出庫單均出自生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準所未關注利源精制生產管理系統中出庫單、銷售明細單相關數據與記賬憑證中后附的出庫單、銷售明細單相關數據不一致的情況。在銷售與收款循環控制測試抽取樣本環節,獲取了利源精制提供的相關收入憑證附件中的鋁材銷售明細單和出庫單,未從利源精制生產管理系統獲取出庫單和銷售明細單,導致未能發現利源精制記賬憑證與生產管理系統的出庫單、銷售明細單相關數據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
中準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的“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行為。
對中準所的上述違法行為,相關年度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徐運生、范斌、趙德權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415,094.33元,并處以1,415,094.33元的罰款;對徐運生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對范斌、趙德權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分析認為,此次事件對中準所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具有一定的象征意義。首先,它向市場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即無論是企業還是審計機構,都必須嚴格遵守市場規則,任何違背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其次,此案的曝光及其處理結果將有助于提升整個行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使其他企業和審計機構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自身的合規性和專業水平。
從長遠來看,此次事件的處理不僅能暫時平息公眾的不滿情緒,更重要的是能夠推動整個財務審計行業的深入反思和改革。如何有效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如何進一步加強對審計機構的監管,如何提升審計質量和效率,都是行業未來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此次事件是一個警示,提醒著所有市場參與者:誠信是資本市場的基石。只有建立起一個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場環境,才能真正保護好每一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好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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