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3 15:10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了《關于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了《關于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發現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600837.SH)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信金融集團)下屬至少12家機構的設立未按規定履行或者履行完畢備案程序;二是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從事的商業保理業務未完成清理,上述業務不屬于“融資租賃”業務范圍,且與《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有關業務范圍的要求不符;三是境外經營機構股權架構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錯漏,如恒信金融集團的相關層級調整計劃直至2021年8月才報告,恒信金融集團間接參股維天運通的情況2021年9月才補充;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請項目外,海通開元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所投資(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投資)境內項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辦法》的規定完成修訂。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反映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責令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另據中國證監會同時披露的《關于對任澎、王建業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任澎作為主要分管高級管理人員、王建業作為公司時任合規負責人,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二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任澎現任海通證券副總經理,任職從2007年至今,并于2019年6月18日起擔任公司執行董事。中證協網站顯示,任澎于2003年8月25日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登記狀態為正常。
中證協網站顯示,王建業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咨詢(其他)、一般證券業務,登記狀態為離職注銷。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境外子公司應當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架構,法人層級應當與境外子公司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
境外子公司可以設立專業孫公司開展金融業務和金融相關業務。除確有需要外,上述孫公司不得再設立機構。
境外子公司再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境外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內從事經營性活動,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臺支持或者輔助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活動除外。
境外子公司在境內設立機構,從事后臺支持或者輔助等中國證監會認可活動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并持續完善覆蓋境外機構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要求境外子公司的合規負責人和風險管理負責人每年度結束后 30 個工作日內,向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報送年度合規專報和風險測評專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負責人、風險管理負責人應當對上述專報進行審查,并簽署審查意見。
第三十二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以及對境外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的管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已經獲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36個月內,逐步規范,達到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逾期未達到要求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依法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其中,對于已經存在的股權架構不符合要求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降低組織架構復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認可。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不得在境外經營放債或類似業務。已經開展上述業務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得新增上述業務,存量業務到期終結。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信金融集團)下屬至少12家機構(包括海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實體等)的設立未按規定履行或者履行完畢備案程序。二是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從事的商業保理業務未完成清理,上述業務不屬于“融資租賃”業務范圍,且與《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有關業務范圍的要求不符。三是境外經營機構股權架構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錯漏,如恒信金融集團的相關層級調整計劃直至2021年8月才報告,恒信金融集團間接參股維天運通的情況2021年9月才補充。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請項目外,海通開元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所投資(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投資)境內項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辦法》的規定完成修訂。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6月2日
關于對任澎、王建業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任澎、王建業:
經查,我會發現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信金融集團)下屬至少12家機構(包括海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實體等)的設立未按規定履行或者履行完畢備案程序。二是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從事的商業保理業務未完成清理,上述業務不屬于“融資租賃”業務范圍,且與《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有關業務范圍的要求不符。三是境外經營機構股權架構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錯漏,如恒信金融集團的相關層級調整計劃直至2021年8月才報告,恒信金融集團間接參股維天運通的情況2021年9月才補充。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請項目外,海通開元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所投資(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投資)境內項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辦法》的規定完成修訂。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等規定。任澎作為主要分管高級管理人員、王建業作為公司時任合規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監管談話措施。請于2022年6月10日15時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6月2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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